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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00019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民权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民权县县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4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目录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省以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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