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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00005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民权县公安局户口项目变更更正 办事指南信息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受理部门:民权县公安局户籍地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主变更:(一)原户主户口已注销的;(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三)原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五)户内成年人(户主及其直系亲属)共同商定变更户主的。

属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凭户内成年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以及新户主居民身份证确认登记新户主;未提供协商一致书面意见的,由公安派出所按照原户主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年龄从大至小的其他户内成员的顺序暂定新户主。属第(四)项情形的,凭房屋权属证明登记新户主,一般以房屋权属份额最大的户内成员为新户主。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公安派出所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为婴儿办理出生登记。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婴儿姓名的,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婴儿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18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8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18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12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的,符合条件的,派出所民警当场办结。

12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后,应转交社区民警进行调查。经调查符合变更条件的,逐级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

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申请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正在服刑、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以及其它不宜变更的,不得变更其姓名。

姓名变更后发现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存在不符合姓名变更情形的,应通知当事人限期到派出所恢复姓名登记。如当事人拒不配合,可以履行告知程序后恢复姓名登记。

出生日期登记错误的,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出具结论性调查报告,经派出所审核,报县级和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予以办理更正登记。

12周岁以上人员更正出生日期的,需调查其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在逃记录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如果有记录,在更正的同时,按照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处理。

组织认定的干部出生日期与户口登记不一致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并由所在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总相关人员信息后,以公函形式统一提供给干部户口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干部本人持组织出具的认定函,连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书面更正申请,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

公民民族成份在户口登记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凭错误登记机关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据材料,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予以办理民族成份更正登记。

公民婚姻状况为非必填项。公民申请变更婚姻状况的,凭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更正登记。

公民申报变更、更正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其它非必填项的,公安派出所核实公民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变更、更正。

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和证据材料办理更正;需要调查核实的,核实后办理。

三、办理流程:1、公民通过“豫事办”平台或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2、派出所审核调查。变更或更正12岁以下未成年人姓名、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副项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3、变更姓名、民族的,提交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更正出生日期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决定;4、派出所办结。

四、需提供材料:公民变更姓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申请或父母、母亲和继父、父亲和继母的共同申请;(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公民更正出生日期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等);

(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日期开具错误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材料或重新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凭下列材料,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予以办理性别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凭下列材料,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予以办理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省辖市或省直管县民族事务部门《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

五、办理时限:即办件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设定依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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