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00021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3-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户口注销 |
民权县公安局2024年2月份户口注销办理结果
民权县公安局2024年2月份户口注销办理结果 | ||
事项名称 | 办 理 依 据 | 次数 |
户口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主席令 第三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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