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000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权责清单及动态调整 |
民权县教体局校车使用许可
民权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211801002 | ||
行政职权名称 | 校车使用许可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
实施对象 | 使用校车的民办教育 | ||
实施机构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校车使用许可标识牌 有效至半年或者更换驾驶人 | ||
申请材料 |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过渡期内申请非专用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通过市级(或委托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查验即可),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注: 1.新购置车辆应当依照公安机关有关校车注册登记有关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车辆牌照后,方可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2.车辆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前,应当事先到市级(或委托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车辆查验,查验车辆是否配备了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业务办理流程 (一)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和行驶证、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证、校车运行方案、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单等材料。 (二)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分别按上级机关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等规章、规定对申请车辆进行查验等检验审查工作,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申请人未按有关规定提交车辆进行查验的除外)。 (三)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对不予批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申请人到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填写有关校车标牌申请表格,同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单位的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审批通过的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机动车登记证书、变更申请表、交强险保单,申请校车标牌。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校车标牌申请表格三个工作日内,核对校车类型、核载人数,核发放校车标牌,在非专用校车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申请人需要申请将车辆喷涂为校车专用外观的,按有关改变车身颜色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9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办理地点 | 民权县政务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0370-6023128 |
投诉机构 | 民权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 投诉电话 | 12345 |
备注 |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