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手机版
中国政府网 河南省政府网 商丘市政府网 适老版 | 无障碍阅读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001-2023-0000004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应急管理

《民权县民政局安全生产和消费安全工作责任制》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6 浏览次数: 【字体:

民权县民政局

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县民政局领导和各股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局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领导、机关各股室和各直属单位各民政服务机构。

    第三条 落实县民政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系统思维,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较大事故发生,促使局领导和各科室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落实县民政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党组书记、局长是县民政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局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股室负责人为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实施县民政局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以及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考核结果。

    第六条 实施县民政局安全生产奖励激励,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在推动局安全生产或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激励。

二章 职责内容

    第七条 党组书记、局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局长是我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责任。

    2.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3.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指导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5.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全面指挥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第八条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上级部署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指标落实情况实施考核。

    2.负责本系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负责安全生产日常领导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控要亲自指导检查督办,将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局长及县政府分管领导。

    4.负责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带队指导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5.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时,收到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督促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有关情况。

    6.负责组织开展民政局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抓好安全监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安全监管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警示教育和培训的监督指导检查力度。

第九条 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2.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

    3.督促分管条线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调处置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4.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组织编制、修改、补充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考核。

    5.定期组织参与安全生产指导检查,每季度至少带队指导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以及指导督促分管区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等活动。

    6.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所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7.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时,收到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督促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各股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共性职责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

    3.每季度至少指导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次指导检查后,要将存在问题以通报的形式下达给所查单位和属地,并形成闭环资料 。

    4.建立健全本股室安全生产工作台帐。

   (二)个性职责

    1.办公室:督促职能股室将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事项列入局党组会议议题,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局党组学习内容,做好党组记录。

    2.安全生产股、养老服务股敬老院管理办公室:指导养老机构、在日常管理、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按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实现机构、工作人员、老人的安全、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督促养老机构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学习,并依案开展应急演练;监管养老机构重要时节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管理,根据季节性变化,及时做好安全防范。

    3.社会救助股和低保中心:负责做好低保、特困供养等弱势群体的关心关爱工作,防止发生涉及安全的突发事件,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

    4.社会组织股和福利中心: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安全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督促其安全运营。督促镇街做好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监护协议签订,促进儿童关爱之家安全运营。

    5.基层政权与社区治理股: 负责本股室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日常管理、检查,做好电路防火、设施防盗等工作。

    6.区划地名股:督促广告公司做好道路指示牌日常维护;完成县(区)间界线界桩巡查维护。

    7.殡葬管理所: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在日常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按标准规范开展工作;督促殡葬服务机构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学习,并依案开展应急演练;督促殡葬服务机构重要时节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管理,根据季节性变化,及时做好安全防范。

    8.规划财务股:贯彻落实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负责做好民政经费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使用,专款专用,财务科档案室要做到通风、防火、防潮、防虫蛀,保证会计资料的全面、完整,严格遵守印鉴管理制度,确保印鉴安全使用和保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9.档案室:做好档案的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光、防霉“八防”工作。

    10.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对颁证大厅、接待室、档案室等重点地方必查,确保无遗漏、无盲区、无死角。对前来办理登记的当事人检查是否携带易燃物品,禁止在婚姻登记处门口燃放烟花炮竹等行为。在214、520、七夕等特殊日期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做好人员调配、场地安排、设备调试等工作,避免因“扎堆”登记引发纠纷,造成群体性事件。加强网络安全保障,高度重视婚姻登记信息系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相应完善账号安全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账号管理、使用人员权限和责任,确保婚姻信息系统账号密码安全。

    11.殡仪馆:负责对遗体火化间、油料存放库、骨灰寄存室、业务室、停尸房、殡仪服务厅、仓库、食堂、配电室、发电房、办公场所等部位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丧户休息室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可能发生问题的重点部位要重点检查。建立落实遗体交接手续、火化证件检查、火化遗体确认、信息平台录入、火化档案保管等关键环节的工作制度。对遗体接运车辆、火化炉、监控仪器、微机录入等重要设备用品和遗体火化间、油料存放库等设施开展常规安全检查,形成检查台账。制定殡仪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汇报机制;定期组织职工安全培训和演练;按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 各股室工作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根据工作分工,具体负责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指导检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

第十二条 值班人员安全工作职责:要严格落实值班、领导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轮班制度,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妥善处理好值班期间的各项工作;要强化应急信息报送。值班人员要认真落实重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遇有紧急重大和异常情况,务必及时、准确、如实上报相关信息,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应当把局领导和各股室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局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列入年度督查计划,由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指导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局安全生产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对局领导和各股室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和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考核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督查、评价考核等结果,作为对局领导班子和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奖励激励

    第十六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获得县级以上表彰的,县民政局应当在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