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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00008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4-1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文件

民权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县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       民民字{2024}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8 浏览次数: 【字体:

民民字{2024}3

 

民权县民政局

关于开展全县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的

通知

县各有关单位,各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县民政局将对2023年度全县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请各社会组织对照有关要求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认真履行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职责,对主管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审查,并督促主管的社会组织及时向我局提交年度检查材料。

二、年度检查对象

2023630日前,在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2023年度检查。

三、年检申报材料

各参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根据工作需要,县民政局可要求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四、年度检查内容

() 网上填报。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登录民政部“民

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index),使用账号和密码登陆。在法人服务专栏,社会团体选择“社会团体年检年报”进行信息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选择“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进行信息填报。之前没有注册的社会组织,需要先注册。在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首页,点击右上角的“注册”,选择“社会组织法人注册”,并根据页面提示依次填写注册信息。71日起网上填报通道将关闭。

()打印资料。社会组织在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后,将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及时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的社会组织除外)。年度工作报告书一经打印,则无法进入系统修改。确有修改事项的,可将对应页面打印后手动修改并作出明显标识,加盖社会组织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印章后,以PDF格式在网上填报系统内“补充材料上传”栏目上传。

()报送纸质材料。社会组织于611日至630日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的《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年检申报材料及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报送至市民之家一楼民政局窗口加盖年检印章。县民政局根据社会组织报送的年度检查材料,依据年度检查标准(见附件1、附件2),结合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结论。根据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五、年度检查结果公告

县民政局通过“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等平台向社会公告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果,年检结论以公告为准。

六、联系方式

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电话咨询:1873702155513937085678

附件:1.全县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2.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示准

 

 

 

                                                        民权县民政局

                                                                                                                                                                                               2024320

 

 

 

 

 

附件 1

全县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

()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不按规定时间换届的;

()不按规定配备负责人,负责人未经审查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的;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十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十二)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十三)本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十四)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十五)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六)违反行业协会商会任职管理办法的:

(十七)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八)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未履行有关手续或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十九)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二十)重大活动未备案的;

(二十一)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

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附件2

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

()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十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十六)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十七)本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十八)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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