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序号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合计 |
| 197 |
行政许可 | 一 | 共30项 |
1 | 农药经营许可 |
2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3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4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5 |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 |
6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7 | 权限内肥料登记初审 |
8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9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10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11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12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13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14 | 围垦沿海滩涂审批 |
15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16 | 渔业捕捞许可 |
17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18 |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
19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
20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21 | 兽药经营许可 |
22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23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24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25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26 | 动物诊疗许可 |
27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28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29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30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行政处罚 | 二 | 共 133 项 |
1 |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
2 |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处罚 |
3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 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4 |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 |
5 | 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 |
6 | 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
7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8 |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9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处罚 |
10 |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11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12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13 | 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推广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 进行销售;推广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14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的;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应施检疫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处罚 |
16 | 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敲䑩作业的,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 |
17 | 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海洋渔业机动渔船 |
18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 |
19 | 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20 | 销售授权植物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21 | 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22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23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24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标示的处罚 |
25 |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对销售的农产品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26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27 |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28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29 | 违反肥料生产、销售、登记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缺失的处罚 |
31 |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处罚 |
32 |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处罚 |
33 | 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
34 | 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或者其他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35 |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36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37 | 违反国家规定销售种畜禽时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销售的种畜禽时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
38 | 违反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39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40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
41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或者伪造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处罚 |
43 |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
44 | 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者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45 | 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处罚 |
46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
47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48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49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或者兽药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
50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51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52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53 | 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54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
56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57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58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59 | 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60 | 违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61 | 将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苏丹红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用于畜禽的;向畜禽养殖者销售、提供或者诱导畜禽养殖者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苏丹红等禁用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 |
62 | 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致使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流入市场的处罚 |
63 | 在饲养或者运输过程中擅自销售、转移、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畜禽、畜禽产品的,擅自转移或者销售监控饲养的畜禽的处罚 |
64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65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处罚 |
66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处罚 |
67 | 违反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68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期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70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71 |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72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处罚 |
73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备案的处罚 |
74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或未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处罚 |
75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运输肉品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76 |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77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不主动召回的;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78 |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9 |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
80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81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82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83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84 |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85 |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86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87 | 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
88 | 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9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90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91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92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93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技术操作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94 |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95 | 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
96 |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97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98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9 | 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100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101 |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处罚 |
102 |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
103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104 |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105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106 | 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7 |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108 | 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
109 |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
110 |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111 | 以种畜禽销售未取得品种证书的;达不到品种标准的;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经检疫不合格的处罚 |
112 | 对未取得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113 | 在饲养过程中使用禁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违禁产品的处罚 |
114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115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
116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7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或者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118 | 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119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符合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不符合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120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121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按照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122 |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
123 | 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处罚 |
124 |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
125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126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127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128 |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129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130 | 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乘坐3名以上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处罚 |
131 | 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的处罚 |
132 |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处罚 |
133 | 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
行政强制 | 三 | 共 11 项 |
1 |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2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扣留、封存、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 |
3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4 | 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5 | 隔离、查封、扣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6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7 | 查封、扣押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 |
8 | 查封、扣押假、劣兽药 |
9 | 扣押违反规定载人拒不改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10 |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11 | 扣押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
行政征收 | 四 | 共 0项 |
行政给付 | 五 | 共 0 项 |
行政检查 | 六 | 共12 项 |
1 | 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
2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3 | 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 |
4 | 农业植物检疫检查 |
5 | 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监督检查 |
6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检查 |
7 | 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8 |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抽查 |
9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 |
10 | 农业机械事故现场勘验、检查 |
11 | 定期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证实施审验 |
12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确认 | 七 | 共 1 项 |
1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 |
其他职权 | 八 | 共 10 项 |
1 | 获得种子经营许可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2 | 生产、加工、经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备案 |
3 | 农业机械事故调解 |
4 | 对农业机械的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的处理 |
5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发放 |
6 | 强制报废拼装的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7 | 植物检疫备案 |
8 | 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审核 |
9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 |
10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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