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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00030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4-2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回应关切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又以用人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经济补偿,不应得到支持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9 浏览次数: 【字体:

  【裁判要点】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劳动者以自身原因为由主动提出辞工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经济补偿,不应得到支持。

  【基本案情】

  曾某自2001年12月起在会达某食品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公司于2005年5月16日书面征求曾某意见,曾某明确表示不参加养老保险,其后公司一直未给曾某缴交养老保险。2012年7月10日,曾某受聘于公司新任厂直条车间副主任职务(部门副经理待遇)。2014年8月13日,曾某转任品控部副经理职务。2016年9月1日,公司免去曾某品控部副经理职务,转任为生产部下属车间直条线班长。曾某不服,遂于2016年9月2日向公司提出辞工申请,主要内容为“由于从品控部副经理职务调到车间直线任班长,本人不胜任,无法在公司继续工作,现正式向公司提出辞工申请,将于2016年9月3日离职,对此给公司带来的不便,深感歉意,望公司领导批准”。后曾某以会达某食品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并要求会达某食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6428元及补交2001年至2016年8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为由,申请仲裁并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与结果】

  会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会达某食品公司为曾某补缴2001年12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个人部分由曾某自担,并驳回了曾某要求会达某食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6428元的请求。

  曾某对仲裁委驳回了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服,遂诉至会昌县人民法院,该院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部分用工企业或多或少存在违反劳动法的情形,一些劳动者对此未予关注并深究,选择维护劳动关系继续务工。在社会保险方面,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或基于务工时间的不确定性,或基于减少个人缴交部分的负担以直接领取用人单位的额外福利而替代社会保险待遇等各种因素考虑,自愿选择不参与社会保险,这些情形属劳动者对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在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情形下,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及内在原因并非用人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则不能认定是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的劳动者解除合同,劳动者因此也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给予其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劳动者对放弃社会保险反悔,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用人单位提出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用人单位应及时补缴以纠正违法情形。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拒绝补缴,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曾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岗位调整,本人不胜任,不能继续在公司工作”,并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为理由,故曾某的请求不符合用人单位应给予其经济补偿的情形,曾某不能在合同解除后又反悔而主张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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