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00025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8-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权力运行目录 |
民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 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民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民权县东区江山大道中段人力资源大厦
二、行政执法权限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跨区域的重大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全县有重大影响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民权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民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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