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174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7-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 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延长到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该政策适用于: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2.当年新招用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的中小微企业。用人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联系单位:县就业促进指导中心,联系人:王晓林,联系电话:8770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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