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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00022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2-1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失业保险服务

河南省关于落实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做好业务经办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2-13 浏览次数: 【字体: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社会保险中心:

  按照《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9号)文件精神,为落实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做好经办工作,尽快维护信息系统有关参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数据维护。1月27日至28日,全省统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数据验证。1月29日至30日,各地经办机构完成调标后的数据验证工作。

  (三)编制计划。1月31日,各经办机构完成编制失业保险待遇拨付计划工作。

  二、调整内容

  (一)调整标准。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按照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统一调整为1680元/月。其中脱贫县(原贫困县)失业保险金标准原则上执行所在省辖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照行政区域类别,低于所属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890元/月,高于所属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800元/月(具体标准参照豫人社办〔2024〕9号文件)。纳入省直统筹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失业保险金标准,与郑州市执行同一标准。

  (二)调整项目。逐月发放的定期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含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按月数计发的相关待遇:包括就业安置补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领金人员)等。

  三、需明确的问题

  (一)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发放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二)按照有关规定补发的失业保险金,按补发应发年月的发放标准执行。

  (三)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含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创业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按一次性领取时的发放标准计发。其中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按照失业人员本人生前应发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跨省转移的,转出时按转出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划转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

  (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重新就业而停发失业保险金的,其应领未领待遇保留,可以与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所计算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再次失业时,统一执行合并计算后的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

  (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后恢复领取的,按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七)信息系统适配要点。全省统一批量维护已核定失业保险待遇记录。维护对象为当前正在发放、暂停发放,待遇结算期包含2024年1月1日之后的失业保险待遇记录。此类人员定期待遇按照2024年标准增加一条差额待遇信息,待遇开始时间是202401,待遇终止时间不变。

  (八)已经办理失业保险待遇退发(追回)业务且退发月份涉及202401的,不参与此次标准调整。

  (九)全省统一调整信息系统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阈值标准。

  四、测试验证

  各省辖市要组织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经办机构做好测试验证工作,对照调标文件及实施方案,在数据管理科室、驻地工程师配合下测试验证,每种类型人员抽取不少于2人次,测试验证无误后填写记录存档备查。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做好配合。此次失业保险金调标及信息系统适配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好落实,确保调标工作高质量完成。

  (二)压实责任,治理数据。调标前后,各地要认真做好数据排查工作,对失业保险“领取失业待遇人员待遇信息终止时间为空”“待遇领取完毕,待遇状态仍为正常发放”“待遇终止时间非时间格式”“待遇终止时间在202401之后”“待遇起止时间间隔超过24个月”等异常数据,及时开展治理。

  (三)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在测试验证中发现标准参数与应该执行的标准不符的,要及时反馈,由省中心统一处理,各地不得擅自更改有关标准参数。

  省中心失业保险待遇处

  联系人:李宁系电话:0371-61612312

  省社保中心信息处

  联系人:史海科联系电话:0371-61612081

  202年1月26日

河南省关于落实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做好业务经办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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