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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2-0000216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8-2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

民权县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23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充分发挥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哨点预警作用,按照《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工作方案》(3.0版)有关要求,结合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经营场所管理

按照“一门一码、一店一码”场所码设置和推广原则,所有零售店均须申领场所码,并在入口醒目位置处设置或粘贴,所有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严格落实应扫尽扫,扫码后方可进入。

设置疫情防控岗,设立监督员,刚性落实顾客扫码查验、戴口罩、测温等措施,对不使用智能手机无法扫码的老年顾客应如实登记顾客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等信息。发现健康码红码和黄码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将其就地安置在临时隔离区,并立即向属地社区或乡镇政府(联系电话附后)报告。认真落实早发现早报告要求,充分发挥哨点作用。

零售药店入口处安装高清摄像头,实时监控进店顾客扫码、测温、配戴口罩情况,监控系统应满足储存7天以上数据信息备查。

经营场所应定时通风消毒,并留存消毒记录。

二、从业人员管理

药店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掌握所有员工的健康状况和活动轨迹,加强员工外出报备等内部管理,做好员工分级防护,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主动配合相关机构开展调查、检验、采样、隔离、疫苗接种等疫情防控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当好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加强对员工疫情防控政策宣传培训,深入学习党委政府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抗击疫情有关的正能量报道,开展防疫知识普及和健康教育,提高员工科学防控能力。

零售药店“四类药品”管理人员按照《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工作方案》(3.0版)重点人群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三、“四类药品”管理

零售药店应加强对“退烧、止咳、抗菌素、抗病毒”“四类药品”规范管理。药店建立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购进“四类药品”,全部录入计算机系统,做到“四类药品”票、账、货相符。未启用计算机系统的零售药店不得销售“四类药品”。

“四类药品”管理人员须注册“四类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小程序,销售“四类药品”时使用小程序进行登记上报,未注册小程序或注册未使用的药店不得销售“四类药品”。

零售药店“四类药品”推行集中管理模式,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四类药品专柜”,明确“四类药品”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固定,负责“四类药品”的实名登记销售和日常管理。“四类药品”参照处方药管理,不得开架自选。

四、严格奖惩制度

药店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哨点职责,发现发热病人以及购买“四类药品”的人员应按规定上报,经核实为阳性人员的,给予药店奖励1000元,奖励资金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进一步发挥诊所药店哨点作用的补充通知》(商疫防指办函〔2022〕660号)文件规定,由县政府支付。

违反疫情防控政策,不执行“四类药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对发现的健康码异常、体温异常人员不按疫情防控要求进行管控,导致哨点作用失灵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方式包括警告、通报批评;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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