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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00002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3-1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处罚

民权县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行政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10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申辩陈述。制作调查笔录,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证据、理由、依据,处罚种类、行政处罚决定履行的期限、方式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民权县司法局

承办机构

律管公证工作指导股

实施对象

律师事务所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60天

承诺时限

50天

咨询电话

0370-8569199

投诉电话

0370-8569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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