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审计结果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3.《河南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法》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二)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五)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结果;(六)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制度。根据审计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在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以外的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情况;经批准,可以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4.《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五、(一)审计结果公开的范围: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开,主要包括: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各类专项资金、基金、国外援贷款项目的审计结果,涉及民生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制度。 | 县审计局办公室、综合法规股、财政金融审计股、投资审计中心等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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