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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00003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民政办〔2019〕30号 所属主题: 政策文件

民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民权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0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民权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8月29日


民权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持久运行,全面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健委《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探索有效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体制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工程运行体制。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正常发挥,保障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立牢固的体制基础。

第三条 目标和任务

建立起符合民权县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最终达到理顺体制、服务优质、运行高效的目标。

主要任务是建立专业化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体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保障有力、配套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第四条 运行管理原则

(一)正确处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降低农村饮水安全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正确处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又要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切实做到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投入,建立稳定的投入体制,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的问题。

(三)正确处理责、权、利关系,既要明确水利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激励体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四)正确处理运行管理体制创新、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保运行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五)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远期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运行管理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由政府投资扶持的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公益性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包括乡镇集中供水T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及其他跨乡镇、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制定和落实惠民政策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对运管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取水许可审批;负责组织水厂技术人员设备操作技能培训;负责监督区域水质检测中心运行。

 

第二章  运行管理体制

 

第七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公司实行管理责任制,推行用水户参与的工作体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第八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由县水利局牵头成立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公司,建立独立法人实体,结合财政、审计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

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做到收支两条线。运营期间确保管理人员工资和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经费,不足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

第九条 规范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公司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围绕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

第十条 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根据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现状及经济发展水平,拟定水价改革计划。目前水价暂定为 2.00 元/立方米。供水价格按供水成本逐步调整,原则上要能确保管理人员工资和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经费的来源。水价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改进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推行计量收费。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方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严格禁止代收水费时任意加码截留。用水必须安装原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收费。

第十一条 根据管理单位的性质,实行水费用于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公益性部分及大型维修经费等项支出,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缺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明确责任和义务,接受县水利、财政、卫健、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十三条 县级水行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供水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卫生疾控、环境保护和水利等部门并请求予以处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五条 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群众生活用水。

第十六条 县级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农村供水水源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村供水水源。

第十七条 水质检验

(一)成立区域农村饮水安全水质化验中心,负责全县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常规检测,部分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检测数据定期报送县政府、水利、发展改革、卫健、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化验室,落实日常水质自检制度。供水单位不能进行日常自检的,应委托区域农村饮水安全水质化验中心检验。

(三)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并不得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的相关要求。

(四)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必要时可提请疾控部门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等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予以相关制裁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公司,应依据有关要求取得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公司应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养护等工作,建立健全供水档案。应每天记录水源取水量,定期观测水源井水位、水质变化等情况;及时清理水源井处的杂草、杂物;定期清除清水池内淤泥及杂物:定期对压力罐进行检修;汛期应对洪水危害予以防控。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公司应每天记录水厂供水量;设立水源地保护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相关构筑物内部每年至少进行 1次清洗消毒:要定期检修水质消毒、净化设备,保证正常运行;水厂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 1次健康体检,并持体检合格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抄表收费人员要做到抄表数字准确,计价无差错。抄表时应留心分析各用水户用水量的合理性,发现不正常情况,如管道漏水或个别用户偷水等情况,及时向供水管理单位报告,对偷水户按照入户管径以每天24小时出水量和偷水天数进行处罚。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冷水水表》(JG162—2009)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标称口径25mm及以下水表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六年,25~50mm的一般不超过 4年。为提高水费的收缴效率并降低水损,将用水户水表根据上级部门规定要求逐步更换为智能水表。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公司对供水设备的管理应符合《系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 的有关规定。机电设备每月应保养一次,停止工作的机电设备每月应试运转一次。应经常巡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设立明显指示标识。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挖沙、爆破;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垃圾、粪便;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公司应加强工程检修,每月应至少检查维护主要管线中的进(排)气阀1次;每年应对管道附属设施检修1次;未经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公司同意用水户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受益村要根据供水规模,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用水户协会组织,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寒冬时节用水户应对进户管道和水表采取保暖防护措施,防止冻裂损坏。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管理所应根据所在地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核算。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推广阶梯水价,施行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供水管理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公司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水厂的专职收费员按每月或季度入户抄表计量收费,开具由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收费价格应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优先保证项目批准供水范围内的农村居民用水需要,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需扩大供水规模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统一入户初装费标准

第三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和维修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入户工程由受益农户维修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第三十二条 供水管理单位进行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水利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管理所和供水单位要制止其行为,限期改正,直至停止供水或申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私自接水窃水者;

(2)拒不缴纳水费者:

(3)擅自拆移供水设施者:

(4)毁坏给水设备设施者:

(5)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6)其他违反供水管理规定者。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公司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或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1)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

(2)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贪污挪用水费,或其它以权谋私;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

第三十六条 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备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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