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00015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4-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1环罚决字〔2024〕6号
单位名称:河南沃尔佳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44HU5W6R
地 址:民权县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山大道1号 个人姓名:徐贤才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住 址:民权县龙塘镇付庄大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与2024年1月17日接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交办关于专项督办河南沃尔佳木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环境问题的通知,其中交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问题。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袋式除尘器未使用。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检查人员现场看到的企业违法事实。及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2、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河南沃尔佳木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一份。证明企业具有合法的法人、合法的相关手续及企业在正常经营时违反环评要求的证明。
根据以上事实;2024年2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1环责改字〔2024〕0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 2月22日,根据责改要求 ,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4 年2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1环罚告字〔2024〕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2月27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421环罚告字〔2024〕4号)后,既没有申请陈述、申辩又没有,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 袋式除尘器未运行:裁量等级为2。
2、废气类别: 属于工业扬尘;裁量等级为 3.
3、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 2。
4、超标排放倍数:无检测数据,该项不裁量;
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为3。
6、小时烟气流量:1千表立方未以上1万标立方未一下;裁量等级为 2。
7、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 1。
8、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 1。
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B5 | B6 | B7 | B8 |
取值 | 10 | 100 | 2 | 8 | 3 | 2 | 0 | 3 | 2 | 1 | 1 | 1 |
X=10+(100-10)*[(2/5)2+(32+22+02+32+22+12+12+12)/(52*8)]*50%= 23725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贰拾叁万柒仟贰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23725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我局财务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民权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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