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008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民权分局 关于民权县信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8万立方混凝土、10万吨水泥稳定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民环审[2023]第036号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民权分局
关于民权县信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8万立方混凝土、10万吨水泥稳定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民权县信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9LLXQG3X)报送的由河南尧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民权县信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8万立方混凝土、10万吨水泥稳定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项目拟审批事项已在民权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无异议。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1)搅拌机清洗废水、混凝土运输罐车清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通过厂区“砂石分离机+50m3三级沉淀池”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废水不得外排。
2、废气:(1)有组织粉尘:骨料仓库配料机上料仓上方设半封闭式集气罩,混凝土生产线砂石料及稳定土生产线搅拌机排气口设置抽风管道,废气经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满足《水泥 工业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 (DB41 1953-2020)表 1限值要求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2)骨料仓库原料卸车及车间全封闭+喷雾装置;(3)及时对厂区内地面进行洒水降尘、清扫;砂和石子运输车辆封闭遮盖,粉料采用密闭罐车运输,车辆及其底盘进行冲洗。废气无组织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953-2020)表2限值要求。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对设备噪声进行控制,各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1)一般固废收集后回用于生产;(2)生活垃圾在厂内垃圾箱暂存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本项目建设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控制指标要求。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者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项目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由民权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五、本项目自批复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3年-5年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六、对此批复若存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环保厅、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或民权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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