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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00002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

商丘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2022版)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9 浏览次数: 【字体:

商丘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2022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生活必需品市场因突发事件引发的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商丘市域内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猪肉、蔬菜、蛋品、奶制品、瓶装饮用水、方便食品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商品脱销,影响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分类管理;预防为主、科学应对的原则。

1.5市场异常波动等级

1.5.1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级次,按影响范围大小,分为四级:

1.5.2 Ⅰ级市场异常波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并涉及到我省;

1.5.3 Ⅱ级市场异常波动:在省内较大范围或郑州市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

1.5.4 Ⅲ级市场异常波动:在我市域内较大范围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

1.5.5 IV级市场异常波动:在一个县(区)内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商务局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领导小组

2.1.1市商务局成立市商务局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商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商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场运行调节科、办公室、财务科、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体制改革科、市场秩序科、外贸科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运行调节科,办公室主任由市场运行调节科科长担任。成员范围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2.1.2市商务局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2)判断事件形势和事态发展走向,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措施进行决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决定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有关事项;

(4)指导各县(区)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响应工作;

(5)研究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2.2各县(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商务局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信息监测

配合省商务厅逐步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监测预警体系,对各县(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商品监测范围、监测企业、监测指标、报送时间等由省商务厅确定。

3.2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

市商务局负责督促监测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资料。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做好重点企业信息监测工作的同时,应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现场检查生活必需品价格、供应变化情况。对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市商务局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商务厅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3.3预警分级

市场异常波动实行四级预警,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Ⅲ级(较重)和 IV级(一般)四个级别。

3.4市场异常波动的报告、确认及预警发布

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生活必需品,导致价格在较大范围内猛涨或商品断档脱销,影响到社会稳定,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商务局报告。市商务局根据综合情况,判定市场异常波动等级,在确认核实后2小时内报市政府和省商务厅。

I级、II级预警由省商务厅发布,III级、IV级预警分别由市商务局、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发布,市商务局对发生的III级、 IV级市场异常波动及时向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场异常波动信息,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处置机制及程序

属于I级、II级预警的,应急工作由省商务厅组织实施;属于III级预警的,应急工作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属于IV级预警的,应急工作由有关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2指挥与协调

I级、II级预警发布后,由省商务厅市场供应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告商务部。省商务厅市场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应急值班和市场巡查制度,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固定专人负责,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在市场异常波动消除之前,地方各级商务局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IV级预警发布后,由有关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报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向市商务局报告。

4.3信息处理

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后,市商务局市场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县(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信息,核实、了解情况,科学分析监测数据,明确面临形势,预测发展趋势,及时报告市政府、省商务厅,并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政府。

4.4信息发布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规范有序的原则,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5.控制措施

5.1信息引导

及时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

5.2企业供应链采购

督促商贸流通企业与生产、供应商密切合作,加强应急商品数据库建设,积极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5.3应急生产加工

及时组织生活必需品生产加工企业,承担生活必需品的应急加工、分装任务。

5.4区域间调剂

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5.5动用储备

动用储备物资投放市场。首先动用市、县(区)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当市、县(区)储备物资不足时,再按规定申请动用省级政府储备,或申请中央储备投放市场。

5.6定量或限量销售

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或限量销售。

5.7依法征用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紧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对组织企业调运投放物资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进口商品企业的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

6.应急结束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事件处置完毕,经市商务局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有关单位。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市商务局有关部门总结应急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商务厅,并通报有关单位。

7.应急保障

7.1物资保障

市商务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建立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市级储备制度,加强应急商品数据库建设;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地方储备制度,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应保留必要的应急商品周转储备。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确定一批本地的大型商场和重点企业,协调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和运输网络,落实紧急情况下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征购、加工、投放和承运企业,建立档案,报市商务局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每2年查证落实联系方式、生产结构、生产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

7.2交通运输保障

在紧急状况下,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和物流企业组织运力,确保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运输需要。

7.3分销网络

  各县(区)要以大型超市、连锁经营企业和社区便利店为依托,建立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销售网络,必要时建立临时性商业网点,承担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任务,并根据企业经营情况不断完善,保证紧急情况下生活必需品及时、畅通供应。

8.附则

8.1名词解释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指:猪肉、蔬菜、蛋品、奶制品、卫生清洁用品等商品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出现商品脱销等状态。

8.2预案管理和更新

市商务局负责本预案的制定、完善和修订工作。

8.3奖励与责任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下市场供应保障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确保市场供应应急工作有序开展。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8.4各县(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当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商务局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5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商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8.6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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