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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00003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民权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17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民文广电)文综罚字〔2023〕F-000001号

当事人:民权县城关镇极限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11421M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杜** 

住所(住址等):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民权县工农路西段 

经调查:2023年04月02日10时05分民权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周**(161308*****)、王*(161308*****)、王*(16130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民权县城关镇极限网吧检查时,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1. 该网吧证件齐全,悬挂规范,正常营业;

2. 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5人);

3. 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网吧负责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4.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场所负责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该场所负责人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

5.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现场负责人见证了整个现场检查过程,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结束时间2023年04月02日10时50分。

证 据:

1.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 负责人提供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 份;

3. 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 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1 份;

6.现场拍摄照片3张。

经查民权县城关镇极限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三)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规定,应当给与行政处罚。”

参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5.2项,(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发现有 5 名以下上网消费者未按规定核对、登记有效身份证件的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民权县城关镇极限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5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综上,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民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民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权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04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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