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00009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办事指南 |
民权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卫生服务事项办理指南(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办理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主体 | 民权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查看说明 | 承诺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查看说明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不涉及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网办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数量限制 | 无 | 四办标志 | 马上办、网上办 |
最多到现场办事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网上支付 | 否 |
行使内容 | 第三条第一款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 权限划分 | 无 |
扩展信息
入驻网上办事大厅方式 | 统一受理式 | 是否投资事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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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实体大厅 | 是 |
个人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面向自然人的事件分类(人生事件) | 生育 | 法人主题分类 | 无 |
面向法人的特定对象分类 | 无 | 面向自然人的特定人群分类 | 其他 |
面向法人的经营活动分类 | 无 | 办理地址 | 商丘市民权区(县)南华街道;工业大道与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窗口 |
窗口描述 | 民权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卫健委综合窗口 | 交通指引 | 乘坐107路公交车到达民权县政务服务中心 |
系统名称 | 河南省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系统 | 地图坐标 | 无 |
办理系统咨询电话 | 一、固话咨询:0370-6023135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三、现场咨询:商丘市民权区(县)南华街道工业大道与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室(窗口) | 监督投诉电话 | 一、固话投诉:0370-8591816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4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商丘市民权(区)县南华街道工业大道与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有诉即办A05室(窗口) |
申请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设定依据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第三条第一款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登记中的使用。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下载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材料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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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 其他 | 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编订... | 必要 | 原件: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无 |
收费信息
不收费
办理流程
流程图预览
1.收件
时限: 及时办审批人: 收件岗
办理结果:收件
审查标准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河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材料送达方式。
2.受理
时限: 及时办审批人: 受理岗
办理结果: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下一步审核;2、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送达《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审查标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受理工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送达《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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