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011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办事指南 |
民权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卫生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办事流程:1.受理。2.审核。3.批准。4.办结。
申报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2.严重精神障碍诊断证明。
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受理单位:民权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理地址:民权县冰熊大道2号。
咨询电话:0370-3105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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