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00004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3-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办事指南 |
民权县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许可类事项办事指南(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提交的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平面图单列)
4.《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5.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9、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10.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编号)
11.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医师、护士)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12.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13.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 14、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15.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医疗机构变更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提供所在地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名称批准文件;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应提供主管单位和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名称批准文件;民办医疗机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
4.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书。医疗机构因迁移变更地址的,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2)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3)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
5.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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