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00005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3-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办事指南 |
民权县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许可类事项办事指南(放射诊疗行政许可)
申请资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六)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和人员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方案、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的,应当提供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的处理方案;(七)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检测档案资料、放射卫生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八)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办理流程: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材料审查;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从事相关许可项目的证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检查,未按照许可项目规定进行建设设置及未执行技术规范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服务资格。
受理地点:市民之家综合窗口。
服务热线:0370-602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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