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013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文件 |
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后公共场所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落实监管责任,保障相关场所和产品卫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各类公共场所。
第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卫生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自身卫生管理能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提升卫生安全水平。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实行许可后首次全覆盖检查,并对公共场所采取双随机抽查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五条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被审批人取得新办、延续、变更经营项目或经营场所地址卫生许可后的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取得新办卫生许可、变更经营项目或经营场所地址卫生许可后2个月内未营业的,待其营业后再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六条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及时将取得许可的公共场所纳入监管对象名录库,采用双随机方式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查和重点监督抽检。对群众关注多、投诉举报多、受过行政处罚的监管对象,加大随机抽查频次。
第七条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到位;涉嫌违法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八条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依法公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九条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并推送至信用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惩戒。
第十条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教育,调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格投诉举报办理回复。
第十一条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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