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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00004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财政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民权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按照《河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和县本级安排的衔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 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预算安排。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工商企业等积极吸纳低收入人口达到一定比例或规模的,可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本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 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相对稳定的产销对接服务。围绕完善上下游产业链条,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设备、原材料基地建设、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及必要小型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等。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 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污水、坑塘治理和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相关经费支出。

各乡镇和各部门不得从项目安排的衔接资金中列支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由县财政按年度资金总额统一提取安排,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绩效管理等与项 目管理相关的支出。县级可从本级衔接资金中安排支持驻村第一书记开展帮扶工作经费。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 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二条 衔接资金继续开展统筹整合,形成合力,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实行分类分档支持。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由县级决定,支持发展村集体产业、补齐必要的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三条 县、乡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 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 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 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不超 过10万元的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各乡、镇、街道办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 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 下达资金,指导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委、农业农村、自然 资源和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 乡镇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可会同有关行业部门 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县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农业农村局、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根据职责分工,结合上级资金下达规模和预算安排情况,提出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会同乡村振兴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并上报备案。

第五条 县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财政监督、审计、检查等工作。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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