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005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监督检查 |
商丘中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与台账
检查情况:2023年8月16日,永城市应急管理局异地执法检查组对商丘中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依法检查,经了解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金属结构制造;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门窗制造加工;金属制品销售等。在对该企业资料查阅中发现该企业存在:无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与台账。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无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与台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8月25日前整改完毕,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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