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005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监督检查 |
商丘市任达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检查情况:2023年8月17日,永城市应急管理局异地执法检查组对我县商丘市任达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异地互查督导工作,经了解该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猪骨、牛骨深加工、农副产品收购销售;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59号令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9月1日前整改完毕,达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59号令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二项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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