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004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下属单位 |
民权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按照《中共民权县委办公室、民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权县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民办[2022] 5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权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为民权县医疗保障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民权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民权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 承办全县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监测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服务等工作;
(二)承担全县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和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保障待遇问题线索的受理、核查等辅助工作;
(三) 承办全县职工和行业单位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服务等工作;
(四 ) 承担县本级医疗保障基金 ( 资金 ) 结算工作;
(五) 开展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六) 承担县辖区内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医保经办工作;
(七) 承担医保政策宣传工作;
(八) 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民权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 综合股。负责文秘、档案、会务、机要保密工作,承担医保政策宣传工作;负责党建、群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人事财务股。承担县本级医疗保障基金 (资金 ) 结算拨付等工作;负责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资金)管理的事务性工作;负责中心干部人事、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 三)信息统计股。负责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医疗保险报表统计,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医疗救助档案信息等管理工作;承担医疗保障数据监测工作。
(四) 基金管理股。负责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相关政策:承担全县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和定点医药机构基金问题线索的受理、核查等辅助工作。承担全县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参保人员保障待遇问题线索的受理、核查等辅助工作; 参与涉及第三者赔偿的医疗费用核实工作。
(五)医药服务股。协助开展医疗服多价格项目调研、论证工作;开展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发布与披露工作;参与定点医药机构申报、评估、协议签订等事务性工作,
(六) 参保服务股。承办全县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监测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服务等工作;负责全县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保险事项统计和监测工作。
(七) 异地就医服务股。建立健全异地就医结算协同机制:负责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申请、转诊、结算等事务性工作:负责县辖区内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医保经办工作。承担异地联网结算相关工作;承担转外就医、异地安置人员管理工作。
(八)窗口服务股。负责医疗保障窗口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工作:承担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慢病 ) 审核认定、信息登记变更与证卡发放和单病种管理工作。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结报,生育津贴待遇审核结算、医疗救助医药费待遇审核结算等服务工作。
第六条 民权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事业编制 61名,临时编制 10名;核定领导职数 4名,其中: 主任1名、副主任 3名内设机构股级领导职数 8名: 经费实行财政全额拨款。
第七条 按照一次核定编制、逐步精简到位的原则,对超出核定编制数额的在编人员,使用同性质、同待遇的临时编制作为过渡,实行“退 3收2进1”,直到人员减少到核定编制以内。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民权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民权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3 年 4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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