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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00011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4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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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民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4 浏览次数: 【字体:

 

民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民权县委办公室、民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权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民办〔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民权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推进城市人文特征和自然生态景观融合,塑造城市特色形象和精神气质,保护城市历史风貌。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转变人民防空建设发展方式,进一步强化人民防空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职责,细化完善建设管理标准规定,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强化融媒体宣传教育工作,落实人民防空领域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要求,构建完善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支撑保障体系、重大项目体系、长效机制体系、法规标准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  民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住房保障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和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县住房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县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县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县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规范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拟订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设计、全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指导建筑设计创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七)负责建立全县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的管理制度;拟订、发布县级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县工程建设标准的推广,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拟订全县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全县统一定额。

(八)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九)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和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用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县城供水、污水、热力、燃气等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和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察和重大案件的查处。

(十负责城市公用事业企业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的实施、管理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城市人民防空袭方案,指导制定重要目标防护方案及各种保障方案,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演练演习;协助有关部门拟订防灾救灾应急救援方案。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信息化建设。负责制定城市人口、战备物资疏散和掩蔽计划,指导疏散基地、疏散地域建设。负责拟订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应急预案、计划和各种保障方案,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负责制定防空防灾专业队伍建设规划和整组训练计划并督促落实。承担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任务。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组织防空防灾专业队消除空袭后果,参与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负责全县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承担加固、改造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职责;负责审批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人防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部分的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人民防空需要的内容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承担附建式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职责;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参与组织制定公共安全、防空防灾宣传教育规划,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管理,依法征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和社会负担经费。

(十五)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民权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将城乡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职责划归县自然资源局。

2.与民权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城镇燃气由民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城镇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由民权县应急管理局管理。

第五条  民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和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重点工作调研和督查督办,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研究。

(二)人事财务股。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行业统计信息工作;承担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负责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执业资格注册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法规股(审批服务办公室)。承担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指导普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其他涉诉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负责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为来信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交办、转送及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牵头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和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负责提供本系统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办理程序的咨询和指导;拟订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负责县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现场查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本系统行政审批标准体系。

(四)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房保障股)。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投诉举报的核实、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县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县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备案工作;负责对县辖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拟订全县住房保障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住房保障发展方向,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编制全县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贯彻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住房保障项目初审上报,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后期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和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股(住房改革发展股、物业管理股)。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租赁合同、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负责对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业的业务统计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县房地产信息系统;负责房地产评估机构审核上报并监督管理;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县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全县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编制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服务管理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指导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

(六)建筑市场监管股(勘察设计股、村镇建设股)。拟订全县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和建筑业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含建筑装修装饰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装修装饰企业、监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县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拟订全县工程勘察设计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筑设计创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备案和抽查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负责勘察设计企业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庄建设;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七)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建筑工程联合验收股)。负责房屋建筑(含装修装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含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含装修装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房屋建筑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工作;负责监督建筑施工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治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自然资源、档案等相关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限时联合验收;负责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负责县级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八)公用事业管理股。会同水利部门指导城市地下取水和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水质和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城市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监管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和监管工作;指导规划区内供水、热力、燃气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行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和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人防工程股。拟订全县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信息化建设;负责制定城市人口、战备物资疏散和掩蔽计划,指导疏散基地、疏散地域建设;负责拟订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应急预案、计划和各种保障方案,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负责制定防空防灾专业队伍建设规划和整组训练计划并督促落实;承担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任务;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组织防空防灾专业队消除空袭后果,参与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负责全县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承担加固、改造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职责;负责审批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人防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部分的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人民防空需要的内容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承担附建式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职责;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参与组织制定公共安全、防空防灾宣传教育规划,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管理,依法征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和社会负担经费。

第六条  民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股级领导职数9名。

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第七条  民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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