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015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民权县2023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民权县2023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民权县2023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目的
为实施公共利益,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拟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
宗地一:位于民权县绿洲街道和美社区大刘村民组、小铺村小铺村民组。东至绿洲街道和美社区大刘村民组、小铺村小铺村民组;南至绿洲街道小铺村小铺村民组;西至绿洲街道小铺村小铺村民组;北至绿洲街道和美社区大刘村民组、小铺村小铺村民组。
宗地二:位于民权县南华街道潘庄村马庄村民组。东至南华街道潘庄村马庄村民组;南至南华街道潘庄村马庄村民组;西至南华街道潘庄村马庄村民组;北至南华街道潘庄村马庄村民组。
宗地三:位于民权县南华街道刘店村袁老家村民组。东至南华街道刘店村袁老家村民组;南至南华街道刘店村袁老家村民组;西至南华街道刘店村袁老家村民组;北至南华街道刘店村袁老家村民组。
宗地四:位于民权县南华街道刘店村袁老家村民组。东至南华街道刘店村袁老家村民组;南至南华街道刘店村袁老家村民组;西至南华街道刘店村袁老家村民组;北至南华街道刘店村袁老家村民组。
宗地五:位于民权县南华街道刘店村袁老家村民组。东至南华街道刘店村袁老家村民组;南至南华街道刘店村袁老家村民组;西至南华街道刘店村袁老家村民组;北至南华街道刘店村袁老家村民组。
宗地六:位于民权县南华街道刘店村袁老家村民组。东至南华街道刘店村袁老家村民组;南至南华街道刘店村袁老家村民组;西至南华街道刘店村袁老家村民组;北至南华街道刘店村袁老家村民组。
宗地七:位于民权县南华街道楚洼村楚洼村民组。东至南华街道楚洼村楚洼村民组;南至南华街道楚洼村楚洼村民组;西至南华街道楚洼村楚洼村民组;北至南华街道楚洼村楚洼村民组。
宗地八:位于民权县南华街道楚洼村楚洼村民组。东至南华街道楚洼村楚洼村民组;南至南华街道楚洼村楚洼村民组;西至南华街道楚洼村楚洼村民组;北至南华街道楚洼村楚洼村民组。
宗地九:位于民权县南华街道潘庄村马庄村民组。东至南华街道潘庄村马庄村民组;南至南华街道潘庄村马庄村民组;西至南华街道潘庄村马庄村民组;北至南华街道潘庄村马庄村民组。
宗地十:位于民权县南华街道潘庄村马庄村民组。东至南华街道潘庄村马庄村民组;南至南华街道潘庄村马庄村民组;西至南华街道潘庄村马庄村民组;北至南华街道潘庄村马庄村民组。
宗地十五:位于民权县南华街道潘庄村潘庄村民组。东至南华街道潘庄村潘庄村民组;南至南华街道潘庄村潘庄村民组;西至南华街道潘庄村潘庄村民组;北至南华街道潘庄村潘庄村民组。
宗地十六:位于民权县南华街道潘庄村潘庄村民组。东至南华街道潘庄村潘庄村民组;南至南华街道潘庄村潘庄村民组;西至南华街道潘庄村潘庄村民组;北至南华街道潘庄村潘庄村民组。
宗地十七:位于民权县南华街道潘庄村潘庄村民组。东至南华街道潘庄村潘庄村民组;南至南华街道潘庄村潘庄村民组;西至南华街道潘庄村潘庄村民组;北至南华街道潘庄村潘庄村民组。
宗地十八:位于民权县南华街道潘庄村潘庄村民组。东至南华街道潘庄村潘庄村民组;南至南华街道潘庄村潘庄村民组;西至南华街道潘庄村潘庄村民组;北至南华街道潘庄村潘庄村民组。
宗地十九:位于民权县南华街道刘店村刘店村民组。东至南华街道刘店村刘店村民组;南至南华街道刘店村刘店村民组;西至南华街道刘店村刘店村民组;北至南华街道刘店村刘店村民组。
宗地二十:位于民权县南华街道刘店村袁老家村民组。东至南华街道刘店村袁老家村民组;南至南华街道刘店村袁老家村民组;西至南华街道刘店村袁老家村民组;北至南华街道刘店村袁老家村民组。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
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 | 被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安置 | 拟开发用途 | |||||||||||
总面积 | 农 用 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 社保标准 | 青苗补偿费 | 附着物补偿 | 安置途径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民权县 | 绿洲街道 | 和美社区大刘村民组 | 0.6200 | 0.2359 | 0.1675 | 0.1815 | 0.0351 | 61.80 | 64.80 | 2.25 | 按照商政〔2017〕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补偿 | 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用工安置 | 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
小铺村小铺村民组 | 5.8692 | 0.8816 | 0.4630 | 3.7850 | 0.6894 | 0.0502 | |||||||||
南华街道 | 刘店村袁老家村民组 | 6.3139 | 0.1283 | 5.4692 | 0.7164 | ||||||||||
刘店村刘店村民组 | 0.6405 | 0.3213 | 0.2125 | 0.1067 | |||||||||||
潘庄村马庄村民组 | 0.8280 | 0.8280 | |||||||||||||
潘庄村潘庄村民组 | 0.4083 | 0.0736 | 0.3347 | ||||||||||||
楚洼村楚洼村民组 | 0.3142 | 0.2994 | 0.0148 |
五、补偿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据实补偿,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进行补偿。
六、拟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公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在街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本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2023年5月25日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