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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00000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1-2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安全警示

河南绿源燃气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安全警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2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城市供气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以燃气表为界,燃气表用气端之前的供气设施由供气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燃气表用气端之后的供气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供气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燃气.下列行为属于盗用燃气行为:1、在供气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2、绕越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3、私自移动、改装、损坏、拆除法定燃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的;4、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的。

五、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气。

六、供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供气设施管理、维护、巡查、事故处理等制度,定期检查维修城市公共供气设施,确保安全运行,保障供气安全。

七、供气企业应当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供气管网管理的科技水平,建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和管网运行情况信息即时感知系统,实现智慧燃气管理。

八、供气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供气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陈旧、破损的供气管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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