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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00001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1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安全警示

民权县新源热力有限公司安全警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1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城居民热用户户外(热用户墙外)供热设施、户内(热用户墙内,下同)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经营企业负责。居民热用户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用户负责;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非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双方约定。

二、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三、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

  (四)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热用户实施以上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热经营企业不承担责任。热用户经告知后拒不改正的,热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热。给其他热用户或者热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热用户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公共供热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需经负有管理责任的热生产企业或者热经营企业同意,并不得影响供热质量。

六、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热用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的;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的;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的;

  (四)改动热计量、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的;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七、关于偷热窃热行为的界定

1、窃热行为包括:私自打开锁闭阀,私自从供热单位的热网上开口截取热能,私自将蒸汽或采暖热水对外转供,私自排放采暖热水系统中的水,私自在采暖系统中安装换热装置。申请办理报停后,又私自开栓通热的,属于诈骗行为。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3、窃取热能、热水恐将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1)、将受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2)、供热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终止供热,收取应缴费用和违约金;

(3)、造成他人损失的,可能被追究相关责任;

(4)、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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