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003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1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安全警示 |
民权县水务公司供水设施安全警示
一、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以注册水表为界,注册水表用水端之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注册水表用水端之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住宅小区、单位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环卫、消防等区域共用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管理和维护。
三、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四、在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取土、开沟挖渠;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杂物;
(四)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活动。
五、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中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企业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其他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赔偿。
七、禁止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八、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补偿。
九、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巡查、事故处理等制度,定期检查维修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确保安全运行,保障供水安全。
十、供水企业应当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管理的科技水平,建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和管网运行情况信息即时感知系统,实现智慧水务管理。
十一、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陈旧、破损的供水管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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