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010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1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学生资助 |
民权第一初级中学贫困学生资助措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学生资助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让需要资助的学生能够通过学校的资助,克服生活困难,更好的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学生情况,特制定学生资助管理实施措施如下:
第一条:高度重视学生的帮扶工作,切实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并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第二条对学生的资助坚持扶志与解困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通过资助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学生资助,是指学校为使本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接受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社会各界捐资等形式对学生的各项资助行为。
第四条大力宣传国家助学资助政策和学校各项帮扶措施。学校要制订宣传方案,认真组织对学生进行政策宣传,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使各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五条每学年开学初,各班主任对本班学生进行摸底调查,根据摸底情况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平时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跟踪调查,老察资助效果,及时更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做到有计划、有步骤统筹资助。
第六条凡被纳入档案库的学生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处分的,立即取消所有资助资格。
第七条 公开资助信息。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资助名额,通过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的乡镇、村、组张贴公告等途径公开资助信息。
第八条贫困生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于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第九条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贫闲程度排序,提出贫闲生咨助名单,在学校和所在村、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后,学校将资助名单,公示情况上报县资助中心审核确定。
第十条学校通知受助学生填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领取表》,并由学生及其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资金的发放。及时准确的将资助的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受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项目和金额应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建立档案,并报上级部门备案。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对于出现问题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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