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002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1-21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安全制度 |
民权县实验中学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保证教学安全,落实事故责任,特制定有关教学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1.教师须准时上课和下课,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早退,并承担管理职责期间的教学安全。有事或公差须事先按正常程序请假,否则予以通报,如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2.任何教师不能擅自调课。如因擅自调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如空堂或教师迟到等),予以通报,如造成严重后果,调课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3.如因处室工作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由处室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如教学实验、社会实践、研究性学习、体育课等)时,应对学生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否则,组织活动的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4.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组织活动的教师应阻止其参加相关活动,否则,组织活动的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5.任何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按《民权县实验中学严禁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追究相关教师的事故责任。
6.任课教师上课(含早读和晚自习)时必须落实点名制度,发现有旷课学生必须及时与班主任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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