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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00004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1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规章制度

民权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1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有关文件的精神,切实加强职业学校与企业的进一步合作,共同培养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做好产学结合、产教结合的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作。实现中职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实现学校、企业双嬴,促进学校、企业的共同和谐发展。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区域经济发展和学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系部与国(境)内的企业在招生、实习、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教研成果、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机构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由校企合作与科研处直接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四)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

(五)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

(六)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合  作

第四条 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促进教学、教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区域经济发展和学校发展需要。

第五条 审批

学校对校企合作中的重要项目实行立项、审查、批准、实施制度。重大项目是指占用一定的学校资源,或者学校投入(含运行成本)大于1万元人民币(含1万元)的项目。重大项目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立项

拟开展重要校企合作项目的相关专业部需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

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对重要校企合作项目审查后,提交给校企合作与科研处组织安排。

(三)批准

重要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学校校企合作领导工作小组审定通过后,由学校签字盖章后方有效。

(四)实施

校企合作协议签订后要严格执行。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各专业系部,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协议与方案做好协调与配合工作。

第六条 拟定合作协议书

对于确定合作的项目,由合作的相关专业系部与对方单位充分协商,拟定校企合作协议书初稿,经校企合作与科研处审查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签署。

第七条 协议签署

校企合作协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相应的负责人签署,重大合作项目协议由学校校长签署,并举行签约仪式或典礼。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日常管理

校企合作与科研处每半年组织各专业部汇总校企合作情况向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交校企合作与科研处备案登记。

第九条 年度校企合作项目考核与检查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考核和检查。

(一)校企合作项目的考核

校企合作项目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教研成果、师资培养、社会培训、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各专业部每学期末要向校企合作与科研处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

(二)校企合作项目检查

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校企合作与科研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校内合作单位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一)各专业部与合作单位在开展订单培养、合作办学过程中,因重新组班、专门化的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因素,应要求合作单位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协助学校承担因双方开展订单培养、合作办学等而增加的教学成本。

(二)校企合作鼓励企业投入一定的办学资源,在学校投资建立生产性实训基地,并负担相应的费用。

(三)校企合作与科研处协同的校企合作签约、挂牌仪式产生的交通费及相关费用由学校及企业支付各自产生的费用。校企合作项目中的费用支出、收入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资料归档

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音像资料),由专业部负责整理,并按项目整理归档上交校企合作与科研处存档。

第十三条 奖励及惩罚

(一)奖励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惩罚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学校或专业部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工作推诿的部门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切实维护和保障学生权益。各部门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应切实关注对学生的教育与培养,努力维护和保障学生权益,使学生的各项能力通过校企合作得到最大限度的提高。

第十五条  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等的教育与引导,让学生乐意、并主动参与顶岗实习,这是校企合作工作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方面,各专业部部)应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各项工作,学校有关部门应做好配合与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及专业部与国(境)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的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校企合作与科研处负责解释。

民权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校企合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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