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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23 10:06:26 浏览次数: 【字体: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上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讲话要求,积极探索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创新,进一步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全面提高惠民便民服务水平,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办2020〕26)的通知、《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0〕168)商丘市民政局关于设立社会救助改革试点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决定开展最低生活和特困人员供养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试点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与国家减贫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机衔接,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创新服务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标,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将原来由县级民政部门承担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提高救助时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

对下放到乡镇(街道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核确认权限事项,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服”结合,权责统一,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充分利用核对系统,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确认准确,公平公正

(二)便民利民原则

把服务困难群众放到第一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革除群众最不满意的弊端,新机制体制,转变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三)提高效能原则

坚持将乡镇(街道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作机制

三、试点范围

在全县选择有代表性的2个乡镇(伯党乡、褚庙乡)、1个街道办事处(绿洲街道办事处)先行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核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四、主要工作任务

坚持政府主导,积极探索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核确认工作机制改革,采取由政府授权的形式,将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明确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工作职责,确保各级各部门责任主体落实到位,切实提高救助对象家庭精准度。

县民政局对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监督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试点乡镇(街道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相关政策,做好业务培训和政宣传;负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及家庭经济状况核核对工作;负责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乡镇(街道提供的有关数据编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资金预算;负责审核乡镇(街道季度(申请的社会救助资金,向财政局申请救助金并及时调拨至乡镇(街道,对救助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报表统计和信息系统管理

财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预算安排、保障供给和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人社局负责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加大对试点乡镇(街道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调研,提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试点乡镇(街道对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具体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的受理和审核确认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统计报表上报、政策宣传、档案管理;负责向民政局提交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对象花名册并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各类补贴;负责落实各自试点工作及长期规范工作的必要业务经费。乡镇(街道行政正职是审核确认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的第一责任人,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各项工作。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202128日至2021年226)民政局组织乡镇(街道学习传达上级文件有关精神,动员部署试点工作。相关乡镇(街道根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召开专题会议,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全面动员安排部署

(二)协调推进,全面实施阶段(2021227日至2021年331)。民政局、试点乡镇(街道要按照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任务要求,全面组织实施;通过督促指导和深入调研等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对每个阶的工作认真总结,及时反馈相关工作信息和进展情况 

(三)总结评估,深化提高阶段(202141日至2021年410)试点乡镇(街道认真总结试点工作实施以来的经验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相应问题,于410日前向民政局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民政局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全面分析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形成科学的、基本规范的审核确认操作流程,为下一步全县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奠定基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是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文件通知精神的根本要求,是适应社会发展和群众需求进行社会救助制度改革新的举措,是上级民政部门的具体安排部署。针对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分布面广、工作量大而进行的改革创新,将有效解决两级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权责不一致问题,必将提高救助对象家庭的认定精准度,大大提升服务效能和服务水平,达到便民利民惠民的目标。试点乡镇(街道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重要意义,将试点工作列为当前重点工作任务抓紧抓实抓好,确保成效。

(二)加强组织

成立民权县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协调全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试点工作,县政府韩德勇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宋欣同志、民政局局长赵西军同志任副组长,相关成员单位和试点乡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精心组织实施

试点乡镇(街道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试点的总体部署思路和要求,及时启动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推进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工作措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取得实效

1.优化流程,规范救助对象认定程序。县民政局要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的制度、政策、法规,制定好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程序,细化工作操作流程,落实规范化管理理念。试点乡镇(街道要根据《民权县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操作细则(试行)》规范操作,切实提高救助对象认定水平,根据试点推进情况不断完善整、优化总结审核确认程序

2.完善信息数据,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局要加强与市民政局和试点乡镇(街道)沟通联系,及时指导理顺好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各类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有效运行。

3.充实基层力量试点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充实民政工作人员,配备3-5名专职民政工作人员承担基层民政和社会救助任务,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村(居)设立 社会救助协理员,由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兼任,合理确定薪资待遇;困难群众较多的村(居)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4.强化资金保障。财政局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相关规定预拨付民政局,由民政局及时拨付试点乡镇(街道试点乡镇(街道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履职需要,及时更新维护民政办公设备,确保社会救助信息数据的上传和平稳安全运行。

5.加强业务培训。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县民政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提高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救助服务水平

6.完善奖惩机制。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作为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参考。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规定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对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

县民政局乡镇(街道)要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树立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政务公开、公示栏、发资料、政策咨询和媒体宣传等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政策的宣传,尽做到政策入入户,使群众真正了解社会救助政策相关内容及情况,知晓社会救助相关工作的要求和申报程序。

(五)抓好督导检查

县民政局要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督促检查,深入乡镇(街道)进行研究调查,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督促和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总结经验进行推广,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民权县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
放操作细则(试行)

 

 

 

 

 

 

  

 

民权县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

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操作细则(试行)

 

为规范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受理审核确认工作,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2026)、《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0168)商丘市民政局关于设立社会救助改革试点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过优化受理审核确认程序,使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政策便民、惠民效果更加明显,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审核确认程序

(一)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

1.申请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2.申请程序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低保申请及授权书和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由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字或按指纹确认,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残疾证、诊断证明、医疗住院收费(结算)票据;

(4)照片(1寸近期照片)、存折(卡);

(5)其他有关材料。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不能直接受理低保申请,但乡镇(街道)可以采取在村(居)设点受理困难群众申请的方法将申请受理工作延伸到村(居)一级。

乡镇(街道)受理窗口应当常年提供低保申请材料清单,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告知家庭人员情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并配合调查;提供虚假信息、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3.审核程序

1)发起经济状况核对

乡镇(街道)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上报至大数据监察平台和低收入家庭核对平台发起双重核对。

2)组织入户调查

乡镇(街道)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人员情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详细填写低保入户调查表,实行“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详细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入户调查人员由乡镇(街道)和村(居)工作人员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

3)组织民主评议

与入户调查压茬进行,在5个工作日内,乡镇(街道)要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伪真实性进行评议。为简化、优化程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小于评议小组人数的2/3。所有参加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是宣讲政策。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宣讲低保申请条件、补助水平、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是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委托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是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是形成结论。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

对申请人家庭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做出结论。

五是签字确认。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4)签署审核意见

由乡镇(街道)低保经办人员参照核对报告和评议结果对低保申请材料进行再次审核,并由分管领导签署审核确认意见。

4.公示

由乡镇(街道)在申请人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公示栏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5.确认程序

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上签署确认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长期公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发放低保证

乡镇(街道)要及时给确认通过的申请家庭,发放低保证,低保证需填写完整,加盖本乡镇(街道)公章。

(二)特困人员供养

1.申请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个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代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4)残疾证、协议书、承诺书

(5)照片(1寸近期照片)、存折(卡);

(6)其他有关材料。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程序

(1)发起经济状况核对

乡镇(街道)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上报至核对平台发起核对。

(2)组织入户调查

乡镇(街道)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人员情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实行“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详细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入户调查人员由乡镇(街道)和村(居)工作人员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

(3)组织民主评议

与入户调查压茬进行,在5个工作日内,乡镇(街道)要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伪真实性进行评议。为简化、优化程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小于评议小组人数的2/3。所有参加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是宣讲政策。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宣讲特困人员申请条件、补助水平、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是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委托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是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是形成结论。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

对申请人家庭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做出结论。

五是签字确认。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特困人员申请,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4)签署审核意见

由乡镇(街道)特困人员经办人员参照核对报告和评议结果对特困人员申请材料进行再次审核,并分别由分管领导签署审核确认意见。

4.公示

由乡镇(街道)在申请人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公示栏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5.确认程序

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应当在《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上签署确认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长期公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资金发放

县民政局应按规定对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上报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依照政策需发放的低保资金、特困供养资金标准进行一致性核对,经核对后形成报告,提交县财政局。为确保资金按时发放到位,县财政局应预拨付一个季度的低保资金和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乡镇(街道)应在每月10日前足额低保资金和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以社会化发放形式通过银行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实际发放情况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汇总后报县财政局。低保资金和特困人员供养资金自2021年1月起按月发放。

三、动态管理

乡镇(街道)应当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死亡后,已发放的困难群众救助金不再收回。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决定停发低保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终审:民权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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