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全县营商环境,特制定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无法律、法规依据或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已公布取消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亦不得增设办事条件和盖章环节。
确需核实有关情况开具证明的,应由审批服务单位直接征询相关单位的意见或部门间有关信息联网共享等多种积极有效的方式采集信息,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接受征询的单位应在收到征询后当天予以回复。
第二条: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第三条: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第四条: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和新的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异地办理事务需开具相关证明或盖章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积极为群众提供便利。
第六条:各单位要按照“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目录清单制管理,取消的事项要坚决取消到位,严禁出现变相保留或明减暗增。
第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职尽责中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或存在不必要的证明和盖章环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进行举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群众公布处理结果。
第八条:发现变相保留或上级命令取消仍继续实施并且未及时提出取消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继续实施增设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必要的证明和盖章环节或逾期回复征询请求等情形,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施行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有变化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应根据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民权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2023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部门 |
出具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一、公安领域 | |||||||||
1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公安部等12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
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2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连续就读证明(学生证等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 ||||
3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就业证明 (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证件类不能证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用人单位 | ||||
4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住宿证明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 ||||
5 |
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使用性质证明 |
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 号令)第八条 |
县级公安交管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消防部门、工程教险车使用部门 | |||
6 |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5号)第十三条 |
县公安局 |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提供者 | ||||
7 |
赴澳门就学办理签注的在学证明 |
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四)项第 6条 |
县公安局 |
澳门高等院校 | |||
8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赴台湾学习证明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015年6661号,月14 修改)第七条 |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 |
县公安局 |
开放赴台就学省份设区市以上台办 | |||
9 |
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 |
县公安局 |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所 | |||
10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婚烟公证书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情形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
县公安局 |
香港、澳门律师行 | |||
11 |
中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抚养权公证书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团聚类携行子女或者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情形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县公安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2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收养关系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收养子女情形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
县公安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3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内地无子女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无依靠老人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子女情形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
县公安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4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出生证明公证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户籍无法证明亲子关系情形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
县公安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5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县公安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6 |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的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三条 |
县公安局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 公安部关于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试》的解读 1.3.4.3 | |||||||||
17 |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无法采集的手指伤病证明 |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 版)第五条 |
县公安局 |
二级以上医院 | |||
18 |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的监护关系公证书(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 |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17日)第六项 |
县公安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 版)第九条 | |||||||||
19 |
《边境通行证》申领人关于现实表现情况的审核意见 |
办理《边境通行证》审批业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2 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42号,2014年6月29日修改)第十三条 |
县公安局 |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核: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审核,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审核;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
20 | 婚烟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 | 办理居留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条例》(国务院令第 637号)第十六条 | 县公安局 | 中国驻外使领馆 | |||
二、交通运输领域 | |||||||||
21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今2016 年第64号)第九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22 | 出租汽车驾驶员体检证明 | 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 《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23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
24 |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 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派出所 | |||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
25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部门 | |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 38号)第六十六条 | ||||||||
26 | 死亡证明材料(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问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部门 | |||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 38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 |||||||||
27 |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 〔2019〕84号)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证机构 | |||
28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 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颁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遗属供养亲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29 | 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证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11号)第七十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派出所 | ||
30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园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11号)第七十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
31 | 孤儿、孤寡老人证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11号)第七十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
32 | 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无固定收入证)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2018 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 号)第六十六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
33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2018 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失业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部门 | ||
34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申领一次性工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 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第六十九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部门 | ||
35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 失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原用人单位 | ||||
36 | 死亡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四、文化旅游领域 | |||||||||
37 | 无犯罪证明记录 |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所 | 需要相关部门核查 | |||
五、市场监管领域 | |||||||||
38 | 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不扰民证明 |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第二百七十九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 ||||
39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用于办理食品小餐饮和小作坊登记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 | |||
40 |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言内容的健康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设各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26 号)第二十六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41 | 体检报告 |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设各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TS-GZ6001-2019)第十五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42 | 姓名更改证明 |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20年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4号第九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 | |||
43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 |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8月24日公布,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 公安部等12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股东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 号)提交材料规范(2022年)第一部分“一、(2)” | |||||||||
六、自然资源领域 | |||||||||
44 | 不动产坐落变更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二十六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地名管理部门 | ||
45 |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6号)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十四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用人单位 | ||
46 | 监护人证明或指定监护人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6号)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一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等 | ||
47 |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 | 不动产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公布实施)第二十七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构、村(居)委会 | ||
48 | 个人姓名变更登记 |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
49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的证明材料 |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 131 号修改)第七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理单位、银行 | |||
八、卫生健康领域 | |||||||||
50 | 医疗机构设置提交的资信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 | 《医疗机构管理》(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 12导,2017年4月1日正)第十五条 | 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51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医疗机构管理》(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司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 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 |||
52 | 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 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 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 |||
53 |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6 号)第十条 | 《河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 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乡镇卫生院 | 出具的证明需经县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定 | ||
54 | 行医权证明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七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9 项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第十条 | 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 | ||
55 | 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 港澳台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等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七条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2009年3月1日公布)第六条 | 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港澳台公证机关 |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 年3月1日发布)第六条 | |||||||||
56 |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七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9 项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条 | 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检验检疫机构 | ||
57 | 婚育情况证明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 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 | 河南省招生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豫招委 (2018)4号第三项 | 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村委会 | |||
58 | 农村户口状况证明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 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 | 河南省招生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豫招委 (2018)4号第三项 | 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村委会 | |||
59 | 考生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父母一方死亡的,只审核另一方情况)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 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 | 河南省招生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豫招委 (2018)4号第三项 | 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委会 | |||
60 | 1992年4月以前抱养提供合法抱养证明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豫人口发〔2008〕16号)第二条 | 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村(居)委会 | ||
61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豫人口发 (2015)13号)享受奖励扶助的申请材料:3婚姻状况证明;4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 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 配偶及子女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 |
62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豫人口发[2008]16 号)第一项 | 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村委会 | 配偶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 |
63 | 独生子女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豫人口发(2008)6号)第二条 | 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64 | 亲子鉴定证明 | 机构外出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项 | 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 司法行政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 | ||||
65 | 医疗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时,需要患者或患者家属提供无支付能力证明(不能提供《低保证》《五保证》的) | 申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第八条 | 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工作单位 | |||
各地区应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 |||||||||
九、民政领域 | |||||||||
66 | 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应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民政局 | 公安机关 | |||
67 | 监护人为送养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民政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公安部门、法院、医疗机构等 | |||
68 |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民政局 |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 |||
69 |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需提供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民政局 | 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 | |||
70 | 亲属关系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民政局 | 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公证机构 | |||
71 |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 年民政部第 14 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条 | 县民政局 |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 |||
72 | 子女情况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县民政局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
73 | 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 14 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条 | 县民政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74 | 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 14 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条 | 县民政局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75 | 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 年民政部第 14 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条 | 县民政局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76 | 生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证明材料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规[2019]4号)(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 县民政局 | 监狱、戒毒所等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机关 | |||
77 |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军人申请婚烟登记时,需提交的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 | 县民政局 |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 | 军地联合 办理 | |||
78 |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250 号令)第十三条 | 县民政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所 | ||||
79 | 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 | 县民政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80 |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 了解主要照料人的身体素质以及有无传染病和遗传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县民政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81 | 丧偶死亡证明 | 办理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 民政部《婚烟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 230号)第二十九条 | 县民政局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82 | 验资证明或验资 |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号)第十一条 | 县民政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83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县民政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十、司法行政领域 | |||||||||
84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 | 县司法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
85 | 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负责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 号)第十六条 | 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86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国院令第412号)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条 | 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经历单位 | |||
87 | 新增加合伙人的三年以上职业经历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 司法部令第 137号)第七条 | 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88 | 申请人经历证明 |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 (考核任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 县司法局 | 申请人所在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的证明或律师事所的证明) | ||||
89 | 申请人离开原工作岗位证明 |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 (考核任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 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 县司法局 | 申请人原所在单位 | ||||
90 | 公证员法定免职事由证明 | 报请司法部公证员免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 县司法局 | 公安部门 (丧失国籍)或医院诊断证明(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职)或公证处(调离公证机构但个人不提交辞职申请) | ||||
十一、教育领域 | |||||||||
91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第 188号)第十五条 | 县教体局 |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 | ||||
92 | 体格检查证明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号,12 日施行)第十五条 | 县教体局 |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 | ||||
93 | 因不可抗拒原因休学证明 | 适龄儿童、少年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 | 《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 暴1日)第十六条 | 县教体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 | |||
94 | 医疗诊断证明(初中阶段) | 适龄儿童、少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 | 《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 暴1日)第十六条 | 县教体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出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 | ||
95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县教体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十二、其他领域 | |||||||||
96 |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 | 《河南省兽药 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 |||
97 |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 15号)第二十九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98 | 生鲜乳收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6号)第二十条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 15号)第十八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99 |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 年修正)第十四条 | 县应急管理局 | 民政部门(地名办) | |||
100 | 捐赠证明 | 对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表彰或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订)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公布,2017年3月1日修正)第六条 | 档案管理部门 | 接受捐赠的单位 | |||
101 | 因公牺牲、病故证明 | 死亡抚恤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条、第十条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 | ||||
《烈士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九条 | |||||||||
102 |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 在办理易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认定时,用以证明该退役士兵符合易地安置件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一条 | 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豫民〔2013〕125号)2.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 | |||
103 | 活动场地同意使用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11 月7日正)第四十三条 | 《健身气功管理办》(2006 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 | 县教体局 | 活动场地管理者 | |||
104 | 涉外宾馆证明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38 号)第三条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祝第 11号第四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市场监管部门 | |||
105 | 无违法犯罪证明 | 网安部门对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公安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106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 |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2017年11暴30 日修正)第七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07 | 6 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执业普医管理办》(2008 年农业部令第 18 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修正)第十五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08 | 身体条件证明 |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3 号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 2018年第1号,2018年1月15日公布)第十二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 |||
109 | 资金证明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号,2017年6月14 日修订)第二十条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110 | 水资源税完税证明 | 取水许可延续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 〔2016〕 55号)第十四条 | 县住建局 | 税务机关 | |||
《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第3号)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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