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029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公共服务清单 |
民权县白云寺镇便民服务大厅服务指南
民权县白云寺镇窗口业务服务指南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申报材料 | 审批依据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法定时间 | 承诺时限 |
1 | 职工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新增) | 1、参保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原件以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需要填写一式两份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基本保险的申请表; 3、填写一式两份的委托银行自动结算社会保险资金的授权书; 4、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原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凭证或其参保证明;属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失业登记仍有效的人员,还需提供原失业证; 5、属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的自主创业劳动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复印件并填写《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2 | 职工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中断) | 1、身份证、社保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3 | 职工参保登记(单位职工恢复) | 1、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职工,应提供原始档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4 | 出具《参保凭证》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5 | 职工参保登记(单位职工新增) |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申报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3、劳动合同、一寸照片一张、电子照片(小于50KB)、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6 | 职工参保登记(单位职工中断) | 1、身份证、单位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7 | 初次兵役登记 |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 2、公民兵役登记表 3、1寸照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8 |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合同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公布,2009年日修正)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2003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9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 (1)批建前所提供材料 1、个人建房申请书 2、申请人户口薄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4、老宅基地翻建、扩建、新建前照片 (2)批建后所提供材料 1、施工协议书(合同) 2、村民建房三层(含三层)以上,以及投资额在30万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以下简称限额以上住宅)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发放的施工许可证 3、农村村民自建房申请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10 | 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1、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书国土部门书面意见、房屋用地及设计方案简要说明、村委证明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第十二条由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对审核通过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1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 |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申请表 2、独生子女父母婚育证明 3、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4、夫妻近期免冠二寸合影或一家三口照片三张 | 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口〔2011〕80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双方或女方具有本省户籍; (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丧偶或者离婚的,可以由一方(女或男)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 下列情况视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未生育而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而只存活一个子女,且女方未满49周岁的; 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夫妻,不因收养子女影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2 | 生育登记服务证申领 |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夫妻近期免冠二寸合影 2、结婚证 3、申请人双方是再婚需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 | 1.《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2、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2.《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豫卫指导[2016]7号)二、登记机关和办理程序:(一)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办理生育登记。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3 | 计划生育关怀抚慰金 | 1、结婚证 2、申请人双方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社保卡、申请表 3、农商银行卡或存折 4、夫妻离婚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 5、近期免冠二寸照片2张 |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 计生协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抚慰金发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人口[2009]74号):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协对村级上报的抚慰金发放对象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申报表》等资料报县级计生协审批、备案。 | 本人申请——单位或村(居)社区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初审并张榜公示——县人口计生协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 不收费 | 当年3月31日前 | 当年3月31日前 |
14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初审) | 1、结婚证 2、申请人双方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近期免冠二寸照片 3、农商银行卡或存折和社保卡 4、申请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 本人申请——单位或村(居)社区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初审并张榜公示——县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 不收费 | 当年3月31日前 | 当年3月31日前 |
15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初审) | 1、结婚证 2、申请人双方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农商银行卡或存折和社保卡 4、申请表 5、独生子女父母婚育证明、承诺书、近期免冠二寸照片2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2.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全面、准确、及时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管理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并对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3.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七条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八条每年2月15日前,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对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第九条每年3月15日前,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第十条每年3月31日前,县级审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并组织公示。 | 本人申请——单位或村(居)社区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初审并张榜公示——县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 不收费 | 当年3月31日前 | 当年3月31日前 |
16 | 老年人优待证申领 | 1、身份证、户口本、红底一寸照片一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7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初审) | 1、申请表 2、独生子女父母婚育证明、承诺书 3、县级以上残疾证或死亡证明 4、申请人单人照片两张 5、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社保卡 6、村委出具夫妻一生只生育只有一个男孩或者二个女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二、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全面、准确、及时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管理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并对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 本人申请——单位或村(居)社区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初审并张榜公示——县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 不收费 | 当年3月31日前 | 当年3月31日前 |
18 | 劳动争议调解 | 1、证据清单、身份证及复印件、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劳动关系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八十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9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2、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20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1、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养老金必须交到位 2、申请人携带身份证 3、申请人户口本(首页、本人页) 4、申请人社保卡(社保卡需农业银行并且需激活) 5、申请人近期两寸照片2张 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五章待遇支付。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21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1、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养老金必须交到位 2、申请人携带身份证 3、申请人户口本(首页、本人页) 4、申请人社保卡(社保卡需农业银行并且需激活) 5、申请人近期两寸照片2张 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待遇申请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 受理-审核-办结 | 城乡居民参保应按年缴费,目前缴费标准设为15个档次,即缴费200元补贴30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50元、缴费500元补贴6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100元、缴费800元补贴120元、缴费900元补贴140元、缴费1000元补贴160元、缴费1500元补贴190元、缴费2000元补贴220元、缴费2500元补贴250元、缴费3000元补贴280元、缴费4000元补贴310元、缴费5000元补贴340元。参保人可自由选择,多缴多补、多缴多得。 参保人员当年没有缴费,之后再进行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给予补贴。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22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 1、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23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 1、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24 | 企业人员中断社会保险关系 | 1、身份证、单位证明 |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13年第20号令)。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记实补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34号) 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6〕17号)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5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25 | 企业职工参保登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河南省职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13年第20号令)、《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关于参照公务员管理法管理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11号)、《关于驻豫军队文职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20〕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等。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5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26 | 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 | 1、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16周岁以下人员) 2、社保卡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27 |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 1、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16周岁以下人员) 2、社保卡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28 | 社会保障卡非卡面信息变更 | 1、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河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申办表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29 |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 1、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16周岁以下人员) 2、社保卡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30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1、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办理地点申请领取社保卡 2、新生儿社保卡申领需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 3、向社保申报机构提交个人规定的材料 4、补办社保卡携带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户口本复印件(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补卡工本费为16元) 5、申报成功的,接到领取通知后,可领取新社保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 受理-审核-办结 | 1、首次办理免费 2、补卡工本费16元 | 1、办卡当天农业银行领卡(当天办结) 2、邮政快递电话通知领卡(2至3个月) | 1、办卡当天农业银行领卡(当天办结) 2、邮政快递电话通知领卡(2至3个月) |
31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8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52号)。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4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3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 | 1、身份证、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豫政〔2009〕94号》新农保参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时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33 | 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1、社会保险登记证、地税部门证明 |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第四章注销登记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十五条:“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郑政〔2015〕47号 第三节 终止登记 第十一条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4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34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信息查询 | 1、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要不断完善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范围,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方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广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35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结算 | 1、养老保险待遇结算养老金必须交到位 2、申请人携带身份证 3、申请人户口本(首页、本人页) 4、申请人社保卡(社保卡需农业银行并且需激活) 5、申请人近期两寸照片2张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第四条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地方的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36 | 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1、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37 | 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1、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第四条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38 | 失业登记 | 身份证、户口本、二寸照片两张、(1)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4)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6)农村户籍劳动力凭相关部门确认的农村低收入家庭的证明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2.《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 第三章 失业登记 第十一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进城务工人员、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在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做好我省失业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35号 ); 4.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122号)。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39 | 个人就业登记 | 1、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户口簿、劳动合同或招(录、聘)用手续 2、提交个人规定的材料申请表 3、照片,创业证 4、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表。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 1.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12月,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2.《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第二章就业登记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在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 30 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录用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40 | 用人单位就业登记 | 一、单位基本材料:1.单位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2.与实现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3.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加盖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一式两份);5.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被招用人员的身份材料:1.所招用实现就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2.根据被招用人员的本次就业前的身份应准备的材料,包括:各类学校毕(结、肄)业生、退学学生的毕(结、肄)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复员转业军人的《士兵复员证》复印件或《军(警)官转业证》复印件;本市农转非劳动力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进京落户人员的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 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 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 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 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 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 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第二条、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41 |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 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 4.《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5.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林业局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5号);6.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7.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豫郑办〔2020〕15号)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42 |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 | 夫妻双方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社区乡镇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 4.《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5.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林业局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5号)。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7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43 | 开业补贴 | (1)申请人身份认定材料(原外地岗位证明<在外地参保证明、工资证明、劳动合同、曾在外地就业证明等其中一项>、本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企业正常经营的相关证明材料 (4)与员工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2.《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文件第十二条 创业补贴。包括开业补贴、运营补贴和项目补助。对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下同)、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对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给予运营补贴。对大众创业优秀项目,给予一次性项目补助。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9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44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个人创业) | 1.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户口本、个人征信报告复印件 2.结(离)婚证(未婚可不提供)复印件 3.营业执照和相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反担保人工资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社保证明复印件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45号)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二)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三)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 (四)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五)持有司法部门《刑满释放证明》,且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刑释解教人员。 (六)合伙经营。符合(一)至(五)项所述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企业,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 (七)组织就业。组织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就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50%的经济实体。 (八)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或一年内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视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认定。 第七条 贷款额度。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最高贷款总额度5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具体额度根据吸纳对象个人贷款额度、人数及经营规模合理确定,原则上按人均5-10万元掌握。由各省辖市、县(市)自行制定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或符合政策规定贷款条件需继续扶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可以适当提高各类人群的贷款额度。 第八条 贷款利率和期限。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一半。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九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交的材料 (一)个人创业贷款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创业)》(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证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3、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4、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5、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合伙经营贷款申请材料 合伙经营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合伙经营)》(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证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3、合伙企业负责人身份证;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三)组织就业贷款申请材料 组织就业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组织就业)》(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就业经济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组织就业人员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3、与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书; 4、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四)小微企业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小微企业)》(附件4)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企业章程等相关资料; 3、经营项目情况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所必须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等; 4、企业吸纳就业情况材料:吸纳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表、社会保险等资料证明; 5、经人民银行年检合格的企业贷款卡; 6、有效的反担保证明;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担保方式 (一)担保机构要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包括个人创业、合伙经营、组织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 (二)积极鼓励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45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小微企业) |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法人代表身份证 3、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注明当年新招用人员花名册) 4、企业新招用人员类别证明材料 5、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 6、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劳动合同 7、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及缴费人员花名册 8、股东会贷款决议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45号)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二)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三)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 (四)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五)持有司法部门《刑满释放证明》,且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刑释解教人员。 (六)合伙经营。符合(一)至(五)项所述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企业,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 (七)组织就业。组织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就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50%的经济实体。 (八)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或一年内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视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认定。 第七条 贷款额度。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最高贷款总额度5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具体额度根据吸纳对象个人贷款额度、人数及经营规模合理确定,原则上按人均5-10万元掌握。由各省辖市、县(市)自行制定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或符合政策规定贷款条件需继续扶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可以适当提高各类人群的贷款额度。 第八条 贷款利率和期限。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一半。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九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交的材料 (一)个人创业贷款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创业)》(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证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3、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4、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5、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合伙经营贷款申请材料 合伙经营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合伙经营)》(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证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3、合伙企业负责人身份证;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三)组织就业贷款申请材料 组织就业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组织就业)》(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就业经济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组织就业人员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3、与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书; 4、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四)小微企业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小微企业)》(附件4)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企业章程等相关资料; 3、经营项目情况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所必须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等; 4、企业吸纳就业情况材料:吸纳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表、社会保险等资料证明; 5、经人民银行年检合格的企业贷款卡; 6、有效的反担保证明; 7、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担保方式 (一)担保机构要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包括个人创业、合伙经营、组织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 (二)积极鼓励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46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初审) | 1、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 、乡镇、村委证明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2.《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 三、《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47 | 父母双方均死亡的孤儿认定(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宣告死亡判决书 4、儿童福利申请表 5、居民户口簿 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 一、《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 三、《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48 |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宣告死亡的孤儿认定(初审) | 1.孤儿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2.孤儿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4.孤儿本人与监护人5寸合影照一张 | 一、《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 三、《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49 |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宣告失踪的孤儿认定(初审) | 1.孤儿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2.孤儿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4.孤儿本人与监护人5寸合影照一张 | 一、《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 三、《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50 | 父母双方均宣告死亡的孤儿认定(初审) | 1.孤儿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2.孤儿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4.孤儿本人与监护人5寸合影照一张 | 一、《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 三、《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51 | 父母一方宣告死亡,另一方宣告失踪的孤儿认定(初审) | 1.孤儿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2.孤儿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4.孤儿本人与监护人5寸合影照一张 | 一、《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 三、《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52 | 父母双方均宣告失踪的孤儿认定(初审) | 1.孤儿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2.孤儿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4.孤儿本人与监护人5寸合影照一张 | 一、《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 三、《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53 | 老年人福利补贴(初审) | 1.身份证 2.户口本 3.社保卡 4.申请人两寸照片 5.高龄补贴申请表 (全部一式两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54 | 特困人员认定(初审) | 1、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无儿无女证明、相关赡养人信息、五保申请表、申请人两寸照片 2、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3、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六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4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55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初审) | 1.身份证 2.户口本 3.社保卡 4.无儿无女证明 5.相关赡养人信息 6.五保申请表 7.申请人两寸照片 |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的审核、上报、供养工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特困人员供养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 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人员排查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豫政[2017]52号)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9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56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初审) | 1、身份证 2、户口本 3、社保卡 4、县级以上病例证明 5、全部家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 6、低保申请表 7、申请人一张两寸照片 8、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 9、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 10、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57 |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初审) | 1、身份证 2、户口本 3、社保卡 4、县级以上病例证明 5、全部家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 6、低保申请表 7、申请人一张两寸照片 8、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 9、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 10、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58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初审) | 1.身份证 2.户口本 3.残疾证 4.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申请表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60号)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59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 | 1.身份证、社保卡 2.户口本 3.残疾证 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 一、《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60号)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60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初审) | 1、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人一张两寸照片 2.农商银行(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活存折 4.病例证明 5.临时救助申请表 6、个人申请及承诺书 7、入户调查表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61 | 临时救助金给付(初审) | 1.身份证 2.户口本 3.农商银行(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活存折 4.病例证明 5.临时救助申请表 6.申请人一张两寸照片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62 |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低保边缘家庭) | 1.身份证 2.户口本 3.社保卡 5.家庭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 6.低保边缘申请表 7.申请人一张两寸照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14 〕34号) 第二章 认定机关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服务工作。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63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 1.村规民约备案申请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第五十二条村民会议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64 | 三无残疾人救助(初审) | 1、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社保卡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部分市县率先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109号) (三)社会福利9.开展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并达到规定目标。将“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残疾人纳入五保集中供养或居家安养范围。对孤残儿童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相配套的综合性福利政策。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改善孤残儿童及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65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初审) | 1、所在医院盖章审批表 2、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3、父母户口本复印件 4、儿童户口本复印件 5、儿童残疾证复印件 6、儿童二寸照片2张、入院证、诊断证明、居住证明 7、非监护人申请需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 1、《关于印发河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8〕40号)第十三条 残疾儿童监护人持残疾儿童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儿童福利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残疾人证(医疗、康复机构诊断评估证明)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66 | 本地户籍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申请人社保卡及复印件 4、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67 | 非本地户籍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申请人社保卡及复印件 4、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68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父母一方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参保 | 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69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父母非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参保 |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2、有效身份证件 3、 父母一方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70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非关键信息变更) | 1、身份证、所在乡镇劳保所纸质证明附村委、乡镇盖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71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人员缴费信息查询)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72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缴费基数信息查询)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73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基本信息查询)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74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个人账户余额查询)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第十六条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75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个人账户变动查询)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76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个人封锁信息查询)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77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个人参保证明打印) | 1、身份证、户口本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78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参保信息查询) | 1、身份证、户口本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79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基本信息查询) | 身份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80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单位缴费信息查询) | 1、单位有效证明文件、身份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81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单位封锁信息查询) | 身份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82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身份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83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参保信息查询) | 身份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84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1.身份证、户口簿 2.房屋租赁协议 3.本人房屋需要房产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85 |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 | 1.原始证件 2.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86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1.原始证件 2.身份证 3.智能手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87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 1.身份证、户口簿 2.营业执照 3.健康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88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登记事项 | 1.身份证 2.智能手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89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变更许可事项 | 1.营业执照 2.身份证 3.智能手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90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 1.营业执照 2.身份证 3.智能手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91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补办 | 1.营业执照 2.身份证 3.智能手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92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注销 | 1.营业执照 2.身份证 3.智能手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93 | 食品小经营店登记 | 1.营业执照 2.身份证、户口簿 3.智能手机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小经营店实行登记管理。开办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二)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7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94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1.营业执照 2.身份证、户口簿 3.智能手机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小摊点实行备案管理。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拟从事的项目说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小摊点备案卡,并将小摊点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备案卡应当载明小摊点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 办理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6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95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1.营业执照 2.身份证、户口簿 3.智能手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7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96 | 户口登记(变更民族成分) | 1.身份证 2.户口本. 3.宗教信仰证明 4.本人意愿 5.本人申请书 6.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7.省辖市人民政府族事务主管部门<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分意见书>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和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 窗口办结。 | 不收费 | 15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97 | 户口登记(变更姓名) | 1. 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书的书面申请 2.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4.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1、对 12 周岁以下公民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双方共同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结; 2、对年满 12周岁不满 18 周岁人员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双方共同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声明变更人不属于五种情形人员,户政窗口受理后,应转交社区民警通过查询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等相关业务系统(必要时可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有不应变更姓名情形的,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3、对 18 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声明不属于五种情形人员,派出所户籍民警首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核实该人不属于被执行人后予以受理,并转交社区民警通过查询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等相关业务系统(必要时可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有不应变更姓名情形的,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98 | 户口登记(变更性别) | 1、申请人变更户籍信息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户主信息或与户主关系错误的佐证材料 6.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7.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和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99 | 户口登记(变更户主或与户主关系) |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本人申请书 2、根据办理的事项提交相关证件、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00 | 户口登记(变更出生日期) | 1.身份证 2.户口本 3.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书 4.出生证明5.原始材料证明 6.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7.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等)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和市级 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 政窗口办结。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01 | 户口簿补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必要) 2、居民户口簿(非必要)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02 | 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 1.身份证 2.户口本. 3.本人申请书 4.护照 5.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03 |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 | 1.身份证 2.户口本. 3.本人申请书 4.释放证明 5.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 |
104 | 设立单位集体户口(自有场地) | 1.身份证 2.户口本. 3.本人申请书 4.单位执照证明 5.法人身份证 6、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口的报告 7.法人身份证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3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05 | 设立单位集体户口(租赁场地) | 1.身份证 2.户口本. 3.本人申请书 4.单位执照证明 5.法人身份证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3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06 |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 1.身份证 2.户口本. 3.本人申请书 4.护照 5.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07 | 入伍注销户口 | 1、应征服役的《入伍通知书》或军校录取通知书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08 | 福利机构收养弃婴入户 | 1、福利机构收养花名册和《集体戶口簿》 2、民政部门证明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接受意见 4、弃婴入院登记表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由社会福利机构提交申报材料,派出所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09 | 其他情况补录 |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 3、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安置方案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10 | 收养入户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 证》 4、法定监护人到公安派出所填写《河南省 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11 | 户口登记(变更文化程度) |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根据办理的事项提交相关证件、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12 | 户口登记(变更婚姻状况) |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根据办理的事项提交相关证件、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13 | 转业、复员、退伍入户(回原籍) | 1、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提供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提供省、省辖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3、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申请人户口已注销的,不再提交原籍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申请人需提交本人没有重复户口的书面声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14 | 转业、复员、退伍入户(异地入户) | 1.提供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证明 2.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3.《居民身份证》 4.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证明。 5.申请书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的,安置地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核查户口注销情况。能够查询到申请人户口已注销的,应当场受理;查询不到户口注销情况的,凭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或无户口证明材料,进一步核实后予以受理。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15 | 分户、立户(购房) | 1.身份证 2.户口本. 3.本人申请书 4房产证或购房买卖合同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16 | 分户、立户(结婚) | 1.身份证 2.户口本 3.离婚证 4.协议书 5.本人申请书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17 | 分户、立户(离婚) | 1.身份证 2.户口本. 3.本人申请书 4.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18 | 分户、立户(结婚-户口簿无法证明亲属关系) | 1.身份证 2.户口本. 3.本人申请书 4房产证或购房买卖合同 5.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19 | 分户、立户(购房-户口簿无法证明亲属关系) | 1.身份证 2.户口本. 3.本人申请书 4房产证或购房买卖合同 5.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20 | 误删除恢复户口 | 1.身份证 2.户口本 3.申请书 4.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21 | 删除户口 | 1、相关材料和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22 | 亲属关系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23 | 购房入户 | 1.身份证 2.户口本 3.本人申请书 4房产证或购房买卖合同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24 | 工作调动入户 | 1.身份证 2.户口本 3.接收证明 3.本人申请书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25 | 夫妻投靠 | 1.结婚证 2.户口簿 3.身份证 4.申请书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26 | 父母投靠子女 | 1.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双方关系证明 2.户口簿 3.身份证 4.申请书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27 | 子女投靠父母 | 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 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双方关系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28 | 务工人员入户 | 1.身份证 2.户口本 3.单位证明 4.房屋租赁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29 | 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出户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高考准考证 4、录取通知书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30 | 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入户口 | 1.《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迁移证》 3.《河南省普通高校新生录取花名册》 4.身份证 5.户口簿 6、就业报到证 7、用人单位的接受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31 | 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迁入户口 | 1.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迁移证、就业报到证 2.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32 | 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迁出户口 | 1.录取通知书 2.身份证 3.户口簿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33 | 迁移证补发 | 1.本人申请 2.落户地未入户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34 | 准迁证补发 | 1.本人申请 2.落户地未入户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35 | 户口迁出-迁往市(县)外(有准迁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准予迁入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36 | 户口迁入 | 1、相关材料和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37 |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国内出生) | 1.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 3.新生儿父母双方民族成分不同的,父母双方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填写《河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若有其他情况的,按照《河南省民族成份登记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新生儿出生日期不超 过6岁的,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新生儿出生日期超过6岁的,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38 |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国外出生) | 1、国外出生人员入境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国外出生人员出生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 3、国外出生人员的父亲(或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4、国外出生人员父母已婚的需提交结婚证 5、国外出生人员属非婚生育的,申请人需提交非婚生育说明 6、对出生证明上无父亲信息且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国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7、上述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印章,同时提供翻译公司资质复印件 8、对于国外出生人员入境时持有外国护照,申请回豫落户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落户地所属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其具 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材料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新生儿出生日期不超过6 岁的,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新生儿出生日期超过 6岁的,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39 | 死亡、宣告死亡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 1.身份证 2.户口本 3.申请书 4.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40 | 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 1.身份证 2.户口本. 3.申请书 4.法院判决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41 |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需监护人陪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监护关系佐证材料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申领,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 不收费 | 60个工作日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 |
142 |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无需监护人陪同) | 1、居民户口薄 2、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 领,应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申领,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 不收费 | 60个工作日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 |
143 | 申领居民身份证(补领) | 1、户口本或身份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 领,应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3、跨户籍所在地市异地办证的,需要交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相关证明材 料。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 口)申领,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签发。 | 40 元/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 | 6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44 | 申领居民身份证(换领) | 1、户口本或身份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 领,应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3、跨户籍所在地市异地办证的,需要交验 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相关证明材 料。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 口)申领,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签发。 | 40 元/证;按 照《国家发展 改革委、财政 部关于居民 身份证收费 标准及有关 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3]2322 号)的规定。 | 6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45 | 异地申领居民身份证(补领) | 1、《居民户口薄》 2、原《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需交验相关身份证件 4、申请人需要交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6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46 | 异地申领居民身份证(换领) | 1、《居民户口薄》 2、原《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需交验相关身份证件 4、申请人需要交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 口)申领,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签发。 | 40 元/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 | 6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47 | 申领临时身份证 | 1、申领临时证登记表 2、户口本或身份证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 口)申领,可跨户籍所在地异地办理。 | 10元/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 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2003]2322 号)的规定 | 3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48 | 暂住登记(出租房屋) | 1.身份证、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相片二张 2.户口本 3.房屋租赁证明 4.法人身份证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 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统称登记站)进行申报;2、登记站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3、登记站按照有关规定采集登记人员信息,录入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为申请人制发《暂住登记凭证》。 | 不收费 | 15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49 | 暂住登记(自有房屋) | 1.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 2.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相片二张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 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统称登记站)进行申报;2、登记站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3、登记站按照有关规定采集登记人员信息,录入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为申请人制发《暂住登记凭证》。 | 不收费 | 15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50 | 暂住登记(学校就读) | 1.身份证 2.户口本 3.房屋租赁证明 3.加盖学校公章的住宿证明 4、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相片二张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 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统称登记站)进行申报;2、登记站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3、登记站按照有关规定采集登记人员信息,录入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为申请人制发《暂住登记凭证》。 | 不收费 | 15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51 | 暂住登记(亲属房屋) | 1、暂住登记申报表; 2.申请人《居住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 3、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相片二张 4、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 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统称登记站)进行申报;2、登记站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3、登记站按照有关规定采集登记人员信息,录入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为申请人制发《暂住登记凭证》。 | 不收费 | 15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52 | 暂住登记(单位内部) | 1、暂住登记申报表 2.申请人《居住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 3、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相片二张 3、加盖公章的住宿证明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 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统称登记站)进行申报;2、登记站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3、登记站按照有关规定采集登记人员信息,录入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为申请人制发《暂住登记凭证》。 | 不收费 | 15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53 | 居住证核发 |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2.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人像照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3.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4.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5.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 符合申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 不收费 | 15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54 | 居住证签注 | 1、《居住证》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 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统称登记站)进行申报;2、登记站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 不收费 | 5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55 | 残疾人证迁移 | 1.本人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河南省残疾人证迁移单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新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纸质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156 | 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 1、残疾人监护人证明材料、残疾评定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申请残疾人证近期2寸白底彩色照片 3、居民户口簿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157 | 残疾人证注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58 | 残疾人证换领 | 1、申请残疾人证近期2寸白底彩色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残疾人监护人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59 | 残疾人证新办 | 1、残疾人监护人证明材料、残疾人证申请表、残疾评定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申请残疾人证近期2寸白底彩色照片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60 | 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 1、残疾人监护人证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申请残疾人证近期2寸白底彩色照片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61 | 办理种粮补贴发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 农商银行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六十二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7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162 | 更改粮补账户姓名 | 1、原户主死亡证明; 2、已变更为新户主的身份证、户口簿; 3、粮食补贴存折; 4、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该户享受粮食补贴的信息、新户主证明、有无分户情况的证明; 5、乡镇财政所出具的该户粮食补贴存折的账户情况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163 | 党组织关系转移 | 1、其所在党支部开具党员证明 2、上级党委(总支)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 一、《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十六)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5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164 | 团组织关系转移 | 1、团员证 2、档案袋(应包括入团自愿书、入团申请书等) 3、团组织关系介绍信 | 《团员组织关系转接管理办法》 一、 按照团章的规定,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基层组织,必须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二、 团员因升学或工作入我校,须持团员证或持团的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如无特殊理由,超过半年者,不予接受,按自动脱团处理。 四、 团员因毕业或工作调转,离开我校,须持团员证(我校不再使用介绍信)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如无特殊理由,超过半年者,不予办理。 五、 在办理团的组织关系转出手续时,要查验团员证的使用情况,保管情况,团费收缴情况。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者和上次注册到办转出手续时间超过十五个月者,不予办理。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5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165 | 古村(屋)修缮 | 1、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设计方案 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请示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66 | 改水改厕 | 1、填写《农村卫生户厕申请》 2、遵守“四议两公开”进行招投标,做好信息公示 3、村委会填写《乡村户厕改建验收合格花名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67 | 辖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 "一、【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二、【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68 | 老年人福利补贴(80岁高龄补贴申领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高龄津贴申请表 3、居民户口簿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69 | 老年人福利补贴(90岁高龄补贴申领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高龄津贴申请表 3、居民户口簿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70 | 老年人福利补贴(100岁高龄补贴申领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高龄津贴申请表 3、居民户口簿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71 | 80岁高龄补贴生存认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农商银行卡 3、居民户口簿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72 | 90岁高龄补贴生存认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农商银行卡 3、居民户口簿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73 | 100岁高龄补贴生存认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农商银行卡 3、居民户口簿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74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1、入伍退伍时间佐证材料 2、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参保人员缴交社会保险证明 5、银行卡 6、退役时落户农村的资料 7、居民户口簿 8、两寸照片 9、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证明 | 【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6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75 | 带病退伍申请补助发放 | 1、个人书面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3、《退伍军人证》及复印件 4、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5、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6、《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记载内容的材料 7、加盖有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8、户口簿、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9、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1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审批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76 | 60岁以上退役士兵养老金申请 | 1、个人申请。主要包括:姓名、年龄、入伍退伍时间、服义务兵役时间、家庭经济情况、申请何种待遇等 2、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首页、索引页、个人页) 4、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养老保险证明 6、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 1954年11月1日国家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未享受到“核算退休金时军龄计算为工龄”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待遇的退役士兵。其人员主要有以下两类: 1、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 ②2024年年满60周岁及以上(以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③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定补补助。 2、城镇退休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 ②年龄60周岁及以上; ③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定补补助; ④核算退休金时未将军龄计算为工龄或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时军龄没有视为缴费年限。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6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77 | 退役军人优待证办理 | 1.身份证; 2.户口簿; 3.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立功受奖材料等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5.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78 | 优抚对象年审 | 1、本人的身份证、退伍证、户口簿、银行流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三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四条 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79 | 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设立备案 |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组织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设立法人分支机构的,组织章程要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5、《指定(委托)书》 6、《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7、股东(主办单位)资格证明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其主要形式有: (一)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小组,下同)举办的企业; (三)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举办的股份合作制、股份制企业; (四)农民合伙举办的企业; (五)农民个人举办的企业;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港澳台投资者、外国投资者联合举办的企业; (七)因城市发展由农村划归城区,但所有权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的企业。 前款所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实际支配作用。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180 | 乡镇企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性事业建设)申报表 2、建设项目申请书 3、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4、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3份 5、消防审核意见 6、建设用地相关证明,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1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181 | 乡村公共设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1、个人或建设单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3、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4、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5、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6、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6个工作日 |
182 | 公益事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1、个人或建设单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3、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4、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5、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6、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6个工作日 |
183 | 危房改造申请 | 1、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房屋危险等级,补助情况等基本情况)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户口本上全部人员复印件) 3、危房证明(包括有明显破坏特征的危房照片)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受理-审核-办结 | 不收费 | 60个工作日 | 6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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