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00009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3-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办事指南 |
特困人员供养办事指南
特困供养办事指南 一、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纳 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1)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 16 周岁 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 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 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 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 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 对象;(3)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 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收 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 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 况规定的。 二、认定程序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 为申请;特困人员识别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 理申请、审核确认,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可视情况组织民主 评议,对提出审核意见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直接予以确 认。对公示有异议的视情组织民评议。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通过签订服务协议方式,为 机构集中供养和居家分散供养人员提供明确、规范的供养服 务。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分散 供养特困人员日常照料护理监督考核机制,督促监护人(照 料护理人)认真履行照护责任,对于不能履行监护(照料护理) 责任或者实际供养水平条件未达到与其供养标准相适应的, 要通过法定程序终止与监护人(照料护理人)签订的监护(照 护)协议或者撤销监护人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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