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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00009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办事指南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民政局、财政局,航空港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

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经省政府同意,从2023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农村低保标准在当地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达到月人均不低于440元;财政补助水平提高10元,达到月人均不低于22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相应提高,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

各地要结合财力状况,于2023年3月底前,科学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低保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备案。

低保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通过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资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

各地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把低保提标等有关工作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并对各地标准制定、预算执行、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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