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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00009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3-1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老年人补贴

商丘市民政局商丘市财政局 关于实施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1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按照《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干实施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19]109号)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商丘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2019年1月1日起,80-89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不低于50元,90-99岁和百岁以上老年人分别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和3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三、发放办法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老年人,当月可以按照对应的标准向县级民政部门申领补贴,补助对象去世后第二个月停止发放。各县(区)应及时掌握补助对象的信息变动情况,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等手续。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县(区)制定

四、资金保障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省财政对省辖市的80-8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5元,对90-9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30元,对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市财政对各县(区)按照80-8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5元,90-9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30元,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剩余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高龄津贴制度,是我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落实《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具体体现,是2019年省委、省政府民生实事的重要内容。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高龄津贴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二)精准核对数据。各县(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切实强化本县(区)本系统实施高龄津贴制度的组织导和统筹协调。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区)统一的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同时,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和“最多只跑一次”的工作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各县(区)可使用购买养老服务等资金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老年人身份和生物识别认证服务,不断简化申请和定期认证审核程序,提高认证效率和资金使用准确性。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工作人员上门办理,坚决杜绝让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到指定地点进行认证核查。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切实做到高龄津贴不漏发、不超发、不错发,不截留、不拖欠,不克扣,杜绝巧借高龄律贴申请、认证审核、发放等名义向老年人或老年人家属巧立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发生。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省、市民政和财政部门将对各地高龄津贴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申请高龄津贴程序繁杂、擅自增加请补贴条件、服务老年人态度较差、群众不满意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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