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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00022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财务信息

民权县花园乡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财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申请开立银行账户,未经批准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五条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岗位不相容原则进行分工,做到钱账分离、责任清晰。预留印鉴、支付令牌等应分人保管,相互制约。

  第六条财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开展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各处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经办具体事务,履行相关财务手续。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十条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二条预算一经批复,即具有法定效力,不得随意调整。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复预算做好预算执行工作,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不得截留、挪用、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确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等有较大的变动,对单位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学校应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负责学校票据管理工作,按规定进行票据领用、开具、缴销、归档等。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在年度部门预算批复的范围内,学校办公费、印刷费、固定资产购置费等及单个项目支出按照“先预算、后支出”的程序,由各处室事前编制具体预算,按预算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河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安排各项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销各项开支。

  第二十四条支出经办人应为学校在职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履行正规手续的聘请人员、挂职人员。外单位人员或临时人员不得办理报销手续。此外,差旅费以实际出差人作为报销人。

  第二十五条经办人应出具与经济事项行为相符的相关原始凭证,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票据必须具有财政、税务部门票据统一监制章,并按规定全联次、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票面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必须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因购买商品较多,详细情况无法在发票联上完整体现的,在取得发票的同时,须附加盖卖方印章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

  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支出的复核终审。审核内容包括审核原始单据及附件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完备,支出标准是否超标,以及是否有违反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未履行完整审批程序的支出,无依据、超标准、超范围的支出,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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