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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00011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宅基地使用情况

民权县林七乡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服务一次告知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9 浏览次数: 【字体: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服务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管理和服务对象到本单位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承办人员必须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要办理事项中的相关内容的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的内容有要办理事项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依据、办理时限、办事程序、所需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等。

第三条 承办人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四条 承办人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修改的内容,修改后能办理的立即办理。

第五条 对办理事项中,法律、法规和规定性文件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经办人应当在第一时间请示主管领导,并及时告知处理结果。

第六条 对服务对象申办事项的办理结果要一次性告知。

第七条 如果服务对象所办事项不在本窗口办理范围,承办人应说明原因并向其告知办理机关。

第八条 窗口告知人员语言表达要准确、客观,引导服务对象合理安排各个环节,节约开支,节省时间,提高效率。

第九条 如承办人没有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办理的全部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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