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008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审核审批信息 |
审核审批信息
针对不同救助类型,进一步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一) 急难型审核审批程序。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 采取直接受理、 一事一议、 “先行救助” 等方式, 提高救助的时效性。根据实际情况, 可采取一次审批, 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急难情况缓解后,救助对象要配合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按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 因当事人死亡或失联等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由乡镇(街道)或民政部门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难群众,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低保等专项救助范围。困难群众,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低保等专项救助范围。
(二)支出型审核审批程序。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申请、 受理、 调查、 审核、 审批程序, 规范各个环节工作。 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审批,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县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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