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006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生育登记服务 |
生育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一)生育登记
生育登记的对象为生育子女的夫妻,登记后发放生育登记服务表。
(二)其他情形
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登记后发放生育登记服务表,并按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生育登记服务表仅作为群众生育子女登记情况的记录,不作为生育子女的合法性依据。
二、办理时间
为了便于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夫妻在办理婚姻登记后即可登记(一般在生育前)。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以登记。
三、所需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如夫妻双方存在离婚、复婚情况,另需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四、受理和审核机构
登记地为登记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地为登记人户籍地(管理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
五、办理流程
登记人通过网上登记,并自行打印生育登记服务表。
登记人在网上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生育登记服务表,经后台与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核实无误后给予登记(属于本地管理的由本地核实登记,属于外地管理的移交管地理核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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