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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00018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

港澳台居 住证申领 港澳台居 住证换、补领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2 浏览次数: 【字体:

港澳台居住证申领

受理部门

市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

办理条件

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办理流程

1、申领。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2、证件发放。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申请人居住、就业、就读等相关方面的证明材料。

受理部门

港澳台居住证换、补领市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

办理条件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

所需材料

1、申领。到期换领、证件损坏换领、居佳地变更换领的需要交验原件,丢失补领的需要说明情况,核实后予以办理;

2、证件发放。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

10个工作日。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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