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2023-0000017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户口迁移 迁出省外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2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受理部门 户籍派出所或其他户政窗口办理条件公民申请迁出户口,持有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并符合迁出条件的,应当给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2、准予迁入证明。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小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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