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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00004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文件

民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民权县火灾事故救援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民权县火灾事故救援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民权县火灾事故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火灾事故救援工作机制,有效整合社会救援资源,提高综合灭火救援能力,高效有序应对处置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试行)》《河南省火灾事故救援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森林草原火灾除外)。

1.4  火警等级

火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灾情越严重火警等级越高。

1.5  响应等级

对应火警等级,响应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

1.6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放在首位,始终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灭火救援指导思想,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上县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二级、一级火警。本预案启动后,火灾发生地政府在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履行属地救援责任,贯彻各项部署指令。发生三级及以上火警,县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同时报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在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履行属地救援责任,贯彻落实各项部署指令。

——坚持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力军、国家队”作用,有效聚合社会救援力量和资源,有力有序组织实施火灾事故救援行动。

——坚持训战一致、平战结合。牢固树立战斗力标准,加强以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的救援力量建设,严格训练演练,强化信息共享,保持枕戈待旦、快速反应的备战状态,练就科学高效、专业精准的过硬本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全县火灾事故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分为县、乡镇(街道)二个层级,本预案主要针对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乡镇(街道)要修订本级火灾事故救援预案,进一步明确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成员组成

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民权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气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市政公用设施养护中心、县金融服务中心、县武警中队、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工信科技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县供电公司、中石化民权分公司、中石油民权分公司、县天伦、绿源燃气有限公司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1.2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2)组织修订《民权县火灾事故救援预案》,决定启动、调整和终止Ⅰ、Ⅱ级响应。

(3)组织、指导县级火灾事故救援联合训练和实战演练,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做好火灾事故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4)掌握火灾态势,做出火灾事故救援重大事项决策,指导成立县前方、后方指挥部。

(5)统一调派县内相关救援力量和资源,根据需要协调武警、民兵参加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6)按要求向上级报告火灾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增援,并做好上级指挥部和跨市、县(区)增援力量的协调、保障工作。

2.2  办事机构

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决策命令。

(2)具体负责编制、评估、修订《民权县火灾事故救援预案》。

(3)协调组织县级灭火救援联合训练和实战演练。

(4)接收、汇总、研判Ⅰ级和Ⅱ级火灾事故信息,向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等级响应建议。

(5)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时,在县前方指挥部成立和到场前,督促协调火灾事故救援工作,并视情调派工作组先期到场指导救援工作。

(6)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联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落实响应措施,在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救援工作。

(7)上级介入指挥时,做好协调联络、战勤保障等工作。(8)完成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现场指挥机构

2.3.1 前方指挥部

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时,成立县级前方指挥部,设在火灾救援现场。县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县长或县委、县政府指派的其他负责同志担任,灾情特别重大时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火灾发生地政府、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县前方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判火灾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制定并实施灭火救援方案。

(2)向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报告火灾和救援情况,根据救援需要提出处置建议和增援请求。

(3)协调、指挥到场的辖区内救援力量。

(4)协调、指导划定警戒区域,实施局部交通管制,疏散周边群众,采取断电、断气、断液措施,限制用火、用电,利用、拆除或破损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

(5)协调、指导使用各种水源,实施区域加压供水或减压供水、停水,保障火场供水。

(6)协调、调派相关救援资源,做好通信、装备、物资、生活、医疗卫生、技术等保障工作。

(7)组织、指导遇难、受伤人员善后和家属抚慰工作,做好火场清理及移交工作。

(8)完成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火灾发生地政府要认真落实县前方指挥部决策命令,严格落实属地救援责任,全过程做好火灾事故救援各项工作。

2.3.2  县后方指挥部

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时,成立县后方指挥部,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后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或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派的其他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县后方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向县前方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2)协助做好现场救援各项保障工作,及时协调调派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

(3)接收、传达上级指示、批示或命令,收集、汇总、上报火灾及救援信息。

(4)完成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接警和信息报告

3.1  接警

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火灾事故报警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火情后,要迅速了解起火时间、地址、场所类别、着火物质、火势蔓延、人员伤亡及被困情况等,预判火警等级。

3.2  信息报告

县消防救援大队要根据预判的火警等级提出启动等级响应建议,并向同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和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同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接报后要启动等级响应,并及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相关成员单位接到通报后要认真落实各项应对措施。

 等级响应

4.1  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适用于无人员伤亡或被困且初判燃烧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或其他类火灾。

4.1.2  响应措施

调派县级消防救援队伍、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乡镇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企业工艺处置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和社会救援力量前往处置。

4.2  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

(1)火灾已造成1-2人死亡、重伤或被困;

(2)初判燃烧面积约100-3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3)初判燃烧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灾;

(4)现场指挥员认为Ⅰ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4.2.2  响应措施

在Ⅰ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县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进入战时响应状态,组织指挥火灾救援工作,并增调本级救援力量。

(2)市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远程调度,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救援工作。

4.3  及以上响应

4.3.1  启动条件

灾害程度超过Ⅱ级响应上限或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认为Ⅱ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4.3.2  响应措施

(1)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同时,视情报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及以上响应,请调跨县(区)力量增援。

(2)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到场前,实施属地指挥,安排部署跨区域增援力量任务;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到场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4  响应运行

4.4.1  响应启动

经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后,向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请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启动。

4.4.2  等级调整

等级响应启动后原则上只升不降,直至响应终止,调整响应等级由相应具有权限的机构负责。重大勤务、活动、节日期间,可视情提升首次响应等级。

4.4.3  响应终止

在人员营救疏散完毕、火灾彻底扑灭、完成火场清理和移交后,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5   灭火救援

5.1  力量调派

5.1.1  调派程序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派县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审批权限分级负责,请调跨县(区)增援时,按照有关程序逐级报批。

(2)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统一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度指挥体系,由火灾发生地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具体实施调派。

(3)成员单位及社会救援力量。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启动火灾事故救援等级响应的指令、救援力量调度指令,相关成员单位按要求落实等级响应措施,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协调、联系、调派所属救援力量,紧急情况下可先临机调派出动,随后补发书面手续。

(4)武警、民兵。调派武警、民兵队伍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5.1.2  出动要求

接到调派指令后,各救援力量要立即集结队伍,按要求携带有效救援装备,快速安全赶往指定集结地点,行进途中按指定时间节点报告开进情况。

5.2  火情侦察

重点侦察有无人员受到火势威胁,人员数量、所在位置和救援方法及防护措施;燃烧物质、范围、火势蔓延的途径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消防控制中心和内部消防设施启动及运行情况,现场有无带电设备,是否需要切断电源;起火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毗连状况,抢救疏散人员的通道,内攻救人灭火的路线,有无坍塌危险;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危险物品以及可能造成污染等次生灾害;有无需要保护的重点部位、重要物资及其受到火势威胁的情况。

根据火灾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负责提供起火单位内部监控及周边监控设备,核查比对人员出入情况和伤亡、被困人员信息;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配合侦检现场有毒有害物质和影响范围;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城市自来水、燃气管网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图纸资料,监测起火建筑或装置稳定情况;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单位基本情况;气象部门负责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降水等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其他成员单位要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调派、操作相关专业设备。

5.3  现场警戒

消防救援队伍要根据火情侦察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并交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要做好现场警戒,维护现场治安,视情对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5.4  作战指挥

5.4.1  指挥原则

(1)前方指挥部应当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紧急情况下,上级指挥员可以越级指挥,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上一级指挥员报告。

(2)多支救援队伍协同作战时,上级前方指挥部到场前,由火灾发生地前方指挥部实施属地指挥。上级前方指挥部到场后,要实施直接指挥或者授权指挥。

(3)实行专业指挥。由消防救援机构拟制救援方案,报前方指挥部批准后,确定救援技战术措施,组织和指挥灭火救援行动。相关成员单位要予以技术支持,分工督促任务落实。

5.4.2  指挥权限

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输送,限制用火用电。(3)划定警戒区域,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6)调动相关成员单位和社会救援力量、资源协助救援。

5.5  救人灭火

5.5.1  人员营救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要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单位所属及相邻单位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现火情或接到消防救援机构调派指令后,要先期营救疏散被困人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到场后,要采取措施优先保障遇险人员和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起火单位内部遇险人员主要由消防救援队伍负责营救疏散,其他救援力量要积极协同配合;起火单位周边受火势威胁的人员主要由火灾发生地政府负责组织力量疏散。对已营救疏散的人员,要做好登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

5.5.2  火灾扑救

发生火灾的单位要立即组织员工及所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扑救,临近单位要给予支援。消防救援队伍到场后负责组织实施火灾扑救行动,其他救援力量要积极协同配合,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火灾发生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调派、协调技术人员切断区域燃气,调派市政水源管理部门做好区域加压供水保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派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技术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配合采取关阀断料、倒罐输转、紧急排空等措施;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切断或恢复区域供电;现场其他危险源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消除。

5.6  战勤保障

5.6.1  指挥保障

前方指挥部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保障。在接近现场、便于观察、便于指挥、比较安全的地点成立指挥部,并设置明显标志。其他救援力量自行保障。

5.6.2  通信保障

通信以公网、专网通信方式为主。前方指挥部专网通信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保障,各参战救援力量内部专网通信自行保障。公网通信受阻时,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抢修通信设施,恢复、加强现场公网覆盖,优先保障火灾事故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5.6.3  装备保障

需要紧急购置泡沫、干粉等灭火剂增援时,由后方指挥部负责联系对接相关生产厂家,购置、运输费用由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调派市政洒水车、大型工程机械、运输车辆等。其他所需车辆装备报前方指挥部批准后统一调派。

救援车辆装备原则上由归属单位负责管理、操作,紧急情况下暂借车辆装备必须报前方指挥部批准,并及时归还;借用单位的操作人员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操作资质。

5.6.4  物资保障

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由火灾发生地政府保障救援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援需要时,可逐级申请粮食和物资储备机构调拨物资支援;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应当同时告知上一级政府。

5.6.5  生活保障

火灾发生地政府就近协调安全、可靠场所,紧急调拨、采购各类生活物资,做好一线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

5.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按要求组织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赶赴火灾事故现场,采取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等措施开展医疗救护,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等情况。

5.7  安全管控

任何人员不得下达对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的作战指令。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参战救援力量的作战安全。进入火灾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经前方指挥部同意,并佩戴齐全防护装备,严格遵守处置规程。前方指挥部要设立现场安全员,提前统一明确撤离信号和路线,发现危险征兆应当示警避险。

5.8  信息发布

火灾事故发生后,负责火灾事故救援处置的地方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和救援信息,并在救援处置过程中持续发布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等。严格落实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对重大火灾事故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信息,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要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由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

5.9  火场清理与移交

明火扑灭后,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检查火场、消灭余火,必要时留下必需力量监护。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参战救援力量撤离归建。撤离火场前,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恢复水源设施,向起火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移交。

5.10  后期处置

5.10.1  善后处置

火灾发生地政府负责做好遇难、受伤人员的善后和家属抚慰工作。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负伤、致残或牺牲的救援人员,火灾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医疗资源实施救治,并按规定给予抚恤。

5.10.2  战评总结

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要认真总结火灾事故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Ⅱ级及以上响应结束后,火灾发生地县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向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报送火灾事故救援工作总结。

5.10.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与响应等级相对应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要按规定办理。

5.10.4  补偿措施

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补偿。因火灾事故救援临时征用的物资要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补偿。

6  保障机制

6.1  制度保障

6.1.1  工作会商制度

(1)专题联席会商。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不定期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火灾易发高发期,可视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现场或视频调度。

(2)作战方案会商。前方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视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救援队伍指挥员会商火灾事故救援方案。

(3)重大决策会商,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对涉及火灾事故救援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决策,统一调度指挥。

6.1.2  信息共享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依托119调度指挥系统,积极共享道路监控,道路桥梁、供水和燃气管网、危险化学品、气象预警、社会救援力量等基础信息资源,统一构建火灾事故救援综合信息平台。启动等级响应后,前方指挥部成员单位共享实时火情和相关基础信息资源。

6.1.3  值班值守制度

消防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驻勤战备制度,其他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要明确值班调度电话,保持全天候联络畅通。启动等级响应后,除参加前方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外,接到指令的其他成员单位要进入响应状态,明确专人担任联络员,并报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1.4  督导检查制度

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对全县火灾事故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和成员单位火灾事故救援及准备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相应行业领域的火灾事故救援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6.1.5  工作考核制度

将火灾事故救援及准备工作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范畴。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和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履行情况开展实地考核。

6.2  救援队伍和装备物资保障

6.2.1  救援队伍保障

县政府要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农村(社区)、社会团体等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将水域救援、卫生防疫、工程机械抢险、易燃易爆危险品、电力抢险等社会救援队伍纳入救援力量调度指挥体系。相关成员单位要指导加强本行业领域社会救援队伍建设。

6.2.2  救援资金保障

县政府将火灾事故救援基层基础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消防救援队伍火灾事故救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6.2.3  救援装备储备

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足灭大火、救大灾,加强消防救援战勤装备物资采购和储备,充足储备、及时更新灭火救援装备和保障物资,视情调派支援全县火灾事故救援行动。

6.2.4  救援物资储备

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储备、更新相应救灾物资,接到调用命令后要做好调运工作。

6.3  技术保障

各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建筑、危险化学品、石油(煤)化工、刑侦、通信、宣传、医疗、供水、供电、供气、铁路、民航等领域专家,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平时提供专业咨询和培训指导,启动等级响应后按要求到场或远程辅助决策。专家的调派由同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其所属单位要支持、鼓励专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6.4  交通运输保障

救援力量投送方式以公路运输为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调集可利用交通运输工具,开辟救援力量公路运输“绿色通道”,保障快速投送、优先通行。公安机关要适时通报道路通行情况,引导救援车辆通行,按规定对火灾发生地周围区域实施定向、定时交通管制。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火灾风险、重要救援资源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火灾事故救援和综合实战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预案的情况。

7.2  预案演练

(1)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建立综合实战演练制度,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综合实战演练。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要针对辖区重点单位和重点场所,加强实地熟悉和实战演练。相关单位、场所要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实地熟悉和实战演练。

(3)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针对本单位火灾风险和特点,开展常态实战演练。

(4)各级社会救援队伍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火灾风险和特点,加强针对性实战演练。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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