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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00019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民权县双塔镇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6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变更、更正登记项目

户口项目中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更改必须从严掌握,不得随意更改。公民要求变更、更正姓名、出生日期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应查询原始档案,确属登记、录入错误的,应予更正。

⑴公民申报变更姓名。 居民更改名字,除下列几种理由以外,一般不得改名。

①“混号”名字或奶名改学名的;

②名字中含有不雅字面的;

③名字中有冷僻字的;

④同名同姓,给自己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的;

⑤书写差错或音同字不同的;

⑥其它原因造成错误的。

16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父母的申报,经审查核实审批后,可给予变更。年满16周岁的人,变更姓名,严格控制,没有特殊情况和充分理由,不予更改。

姓名更改后,原名作为曾用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保留,以备查考。派出所及时收回原 名办理的身份证件。

18周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本人户口未易动的,派出所须提交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属外县(市)迁入的成人户口,派出所不得受理变更姓名手续(不含迁入登记时打印、录入差错)。

⑵出生日期变更

①户口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与《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出生证件不符的;出生申报户口登记为农历的,可申请(应该)更正为公历。

②因公安机关填写或微机录入失误造成出生日期错误的。

③出生日期与本人单位档案记载不符的,单位档案记载时间先于公安机关现存户籍底册的,可以申请更正。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规定,具有干部身份的人不得变更出生日期)

⑶变更民族

①父母一方系少数民族,出生登记时填报汉族,现申请改随少数民族一方父母变更民族的。

②父母均为汉族,祖父母、外祖父母系少数民族的,本人申请变更为少数民族的。

③因其它原因申请变更民族的。

⑷其他项目变更。户口登记项目中的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家庭住址、婚姻状况等其他项目变更,由户籍民警凭申请人有关证件审核办理。

二、变更项目所需材料

公民要求变更、更正姓名、出生日期的,要持慎重态度,原则上不予更改,确属户籍登记有误的,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变更更正申报审批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公安局户政科审批(14周岁以下由派出所审批办理)。

 

⑴变更出生日期所需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或者其母亲生产时的医院原始病历档案复印件。

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更改出生日期的,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人事档案中的本人履历登记表复印件,户口簿,经审核批准后予以更正。

③历次人口普查登记表原始登记记录复印件。

④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或出生日期时,必须有所在单位的主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才可给予报批变更。

上述各类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户籍内勤民警应认真审核后,方可在《变更户口内容审批表》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批。16周岁以上人员申报变更姓名时,如无特殊理由,原则上不予受理。

公民因出生日期登记有误而更正的,派出所应对其公民身份证号重新进行编码赋号,原证号作废。

⑵变更性别

公民因生理原因已进行变性手术的,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变更。所需证明材料(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实施变性手术医院出具的变性手术医学证明;

(3)户口簿;

(4)身份证;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由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受理,填写《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审批办理,户籍室民警归档保存。

⑶变更民族所需证明材料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必须提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的有效证件,并填写《变更更正申报审批表》,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户政科审批。

①本人申请;

②申请人及父母户口簿;

③县(市)、区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批准变更民族成份证明。

⑷其他变更项目所需证明材料

①变更住址:需提交房产证。

②变更婚姻状况:需提交结婚证或离婚证。

③变更文化程度:初中下学历,经户主或本人口头申请予以变更。高中以上学历需提交相应文凭证明。

④变更身高:经本人口头申请予以变更。

⑤变更兵役状况:需提交复员(转业)军人证。

三、变更、更正项目审核审批

(1)户口补漏上报审批

确属户口漏登的,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辖区民警签名后,派出所长签署上报审批意见:“情况属实,同意补登农业(非农、自理口粮)户口,报局审批”。

居民本人持有户口本,但人口信息网上没有户口信息的属漏录户口。派出所长签署“属漏录户口,同意补录,报局审批”。

(2)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上报审批

属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的,派出所长审核时要签署具体意见。属变更姓名的,签署“同意变更名字(姓氏)。原(姓)名作曾用名登记,报局审批”。变更、更正其他项目,均应签写具体。如:“同意更正出生日期(同意变更民族),报局审批”。

人口信息项目与个人户口本不一致,需要更正的,签写:“姓名(姓氏、名字、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与户口本不一致,属录入错误,同意更正,报局审批”。

四、其他说明

⑴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正在劳教的人,一律不得变更姓名及出生日期。有犯罪前科的人,一般不能申请姓名、出生日期变更。

⑵经批准或者按规定的要求办理了户籍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户籍内勤民警必须在其《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内芯的“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内逐项填写清楚,认真做好记载。

⑶所有办理户籍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证件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户政科审批签发的准予更改民族的意见均应妥善保存,并按规定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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